反倾销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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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反倾销研究报告2016年3月目 录一、反倾销的基本知识及研究意义41、倾销与反倾销定义42、反倾销程序53、世界各国反倾销制度5(1)美国反倾销制度5(2)欧盟的反倾销制度7(3)我国的反倾销制度84、研究反倾销的意义9二、我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101、反倾销数量:全球降、中国升102、发展中国家渐成对华反倾销主力军113、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类别134、我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14(1)自身存在的问题15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15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的消极应对15(2)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16(3)世界经济低迷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抬头165、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17(1)从政府
2、角度18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18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力争“市场经济地位”19(2)从企业角度19加大科研投入,优化出口结构19建立有效的跨国经营战略,企业要“走出去”20建立反倾销诉讼公基金,培养反倾销人才20加强与本国企业,政府,协会或商会的联系与合作21三、可能受影响的重点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211、2012年以来国际对华反倾销事件212、重点受影响行业及上市公司23(1)新能源行业:雪上加霜23(2)汽车零部件:多米诺骨牌效应26一、反倾销的基本知识及研究意义1、倾销与反倾销定义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
3、为。 顾名思义,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制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最终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对倾销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提高进口关税水平。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程序上大致可分为五个步骤,即申请与立案、调查、裁定、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3、世界各国反倾销制度 (1)美国反倾销制度 美国是最早进行反倾销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1916年的关税法中已有
4、相关规定,后来被1921年反倾销法取代(但当时并未废止)。随着形势的发展,1921年的立法经过1954年和1974年两次修订并在1979年被贸易协议法废除,取而代之以重新改写的1930年关税法第二分章第七篇即美国法典第十九编第1673节以下的内容。1984年,1988年、1994年再次修订,最终美国反倾销法征收反倾销税的标准是:“如果:1)管理当局(商务部)裁定一类或一种外国商品正在或可能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出售;2)(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由于该商品的原因或该商品进口渠道(或可能销售)的原因(A)美国产业正在受到实质损害,受到实质损害威胁,或(B)美国产业正在受到实质阻碍,那么除其他关税外应该
5、对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其数额等于该商品正常价值超过其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的数额”。 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美国一般采取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来确定其正常价值。只有在商务部发现现有材料不足以用来依生产要素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以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可比产品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的销售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同时,作为正常价值的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是向美国以外的国家出口量最多并且达到5%比例要求的第三国出口价格。这种做法具有可操作性,简化了正常价值的认定过程。所谓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是指: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商务部将通过采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价格,对在生产该产品中所
6、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值、一般费用、利润、集装箱、包装等其他费用进行估算以确定这种产品的正常价值的方法。这些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所需劳动工时;(2)所需原料数量;(3)所耗原料及其他设备数量;(4)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代表性资本成本。上面的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国。商务部所选择的替代国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经济发展水平与受诉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当;(2)该国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者。商务部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作为比较的对象。 (2)欧盟的反倾销制度 欧盟在1968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倾销法,后经多次修改,现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目的是将WTO反倾销规则纳入欧盟的法
7、律。欧盟的反倾销法有自己的特点,其构成倾销的4个基本要素为:(1)有倾销行为;(2)倾销行为造成危害结果;(3)危害与倾销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对欧盟的利益造成了危害。欧盟直接列出被他们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根据519/94号法令,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中国、(美)乔治尼亚州、哈萨克斯坦、朝鲜、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越南等18国。 1998年4月3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对反倾销法的重要修正案,总体上承认了中国和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为中国、俄罗斯两国摘去了“非市场经济”的帽子,这是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上一个极为重要的变化。但欧盟仍然认为中国、俄
8、罗斯两国还处于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渡时期,因而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套“市场经济五条标准”,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逐个公司审查的办法,来确定哪一个公司可以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对于符合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的公司,欧委会将不再采用“替代国制度”,而采用该企业自己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其倾销幅度。 (3)我国的反倾销制度 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始于1994年5月12日公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第30条明确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己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该法中的
9、上述规定几乎与AGTT第六条的规定完全一致。但真正建立的反倾销法律还应当是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的第一个配套法规,它是借鉴西方国家反倾销立法经验,参照WTO反倾销协议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为国内企业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该法由于制定的时间短,缺乏经验,导致该条例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诸多不足,如条文过于简单、租糙,专门涉及反倾销的条文较少,仅有35个。实体法较抽象,基本上是一种定义式的规定,缺乏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另外,没有对司法审查进行规定。随着世界各国对中国不断提起反倾销诉讼,反
10、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也暴露了它的弊端,在防止本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指控和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外国产品倾销方面己明显力不从心。在总结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之不足并借鉴了先进的反倾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这三个条例的制定,为我国顺利适应“后世贸组织时代”,保证经济的公平、有序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2004年4月6日颁布并实施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我国将以修订完成的外贸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对反倾销条例进行
11、予以颁布。 4、研究反倾销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贸易与日俱增。2009 年在全球陷入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我国的贸易出口额仍然高达2072 亿美元。在这种喜人的形势背后,全球对华发动的贸易战也愈演愈烈。2001年以来,全球反倾销立案数和实施措施数呈下降趋势,而中国却频遭美、欧,甚至发展中国家实施反倾销制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成为全球反倾销的“重灾区”。 金融危机以后,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美国经济缓慢复苏,欧元区遭受债务危机后经济陷入轻度衰退。在这种背景下,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再度成为众矢之的。2012年以来,中国出口产品频遭反倾销调查。因此,分析我国出口产品被提起反倾
12、销调查的现状、原因,以在全球反倾销浪潮中保持主动,对于企业规避反倾销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试图通过梳理反倾销事件,对重点遭受反倾销的行业及可能受此影响的上市公司提出预警。二、我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1、反倾销数量:全球降、中国升 从反倾销的立案调查数量来看,我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从1995 年到2011 年(截至20110630),世界范围内共发起3922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中国被发起反倾销数量就达825起,远远高于第二位韩国的278起。 自1979年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一个最重要的例证就是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案
13、件数量的增加,我国已经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 1995年,中国被发起反倾销数为20起,仅占全球12.74%的比例,而到2011年上半年,我国被发起反倾销的数量占全球比例为30.88%。1995年,我国被实施措施数为26起,占全球比例为21.85。2011年上半年,我国被实施措施数占全球比例为47.50%,高居全球之首。2、发展中国家渐成对华反倾销主力军 从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来看,自1995 年到2011 年,全球共有30 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共发起了多达825 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排名前10 的国家分别为分别是印度(144 起)、美国(106 起)、欧盟(102
14、 起)、阿根廷(85 起)、土耳其(58 起)、巴西(48 起)、南非(33 起)、澳大利亚(31 起)、墨西哥(30 起)、加拿大(26 起),这10 个国家共663 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总量(825 起)的80.36%。 从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发起国家来看,尽管早期来说发达国家是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但是近几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数量呈大幅度的上升,现已取代发达国家成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主力军。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1995 年到2011 年,对我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前10 名的国家分别是印度(114 起)、美国(89 起)、欧盟(74 起)、阿根廷(6
15、2 起)、土耳其(56 起)、巴西(32 起)、加拿大(19 起)、墨西哥(18 起)、南非(18 起)、澳大利亚(13 起)。这10 个国家共对中国实施了495 起反倾销措施,占总量(612 起)的80.88%。按照实施措施和发起调查的比率来说,土耳其(96.55%)、美国(83.96%)、印度(79.17%)、加拿大(73.08%)、阿根廷(72.94%)、欧盟(72.55%)这六个国家和地区为反倾销高发国家, 采取措施的比率都高于70%。此外,中国成为上述国家主要反倾销对象还体现在,中国占这些国家对全球其他国家反倾销总数比例较高,如土耳其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数量占其对全球其他国家发起反倾销
16、总数的40%左右。3、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产品类别 我国近年来对外贸易额迅速增长,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出口产品种类也逐渐增多。从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的立案调查情况来看,1995 年至2011 年,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立案的产品达17 种。遭遇立案调查前10 名的产品有贱金属及其制品为199 起,化工产品167 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104 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75 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55 起,陶瓷及玻璃等制品50 起、杂项制品48 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20 起,鞋帽、羽毛球等制品19 起,车辆、船舶等运输设备19 起。这10 类产品占全部反倾销总数的91.64%。 从我国被实施反倾销措
17、施的产品来看,贱金属及其制品为141 起,化工产品及其相关产品135 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为72 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64 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41 起,陶瓷及玻璃等制品30 起,杂项制品40 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12 起,鞋帽、羽毛球等制品16 起,车辆、船舶等运输设备12 起。这10 类产品共563 起,占总实施措施数的92%。贱金属及其制品和化工产品及其相关产品被实施措施的数量和比例非常高,占我国被实施措施总数的一半左右。4、我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的外贸出口,成为中国出口的障碍,而且随着中国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一问题将长期严峻地突显在中国政
18、府和企业面前。知己知彼,认真分析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有利于中国出口的顺利进行。下面我们就内外多方面的因素来分析一下我国面临严峻反倾销现状背后的一些主导原因。 (1)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 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我国出口产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此类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人工费用占很大比重,出口产品的最大特点是批量大、价格低。廉价的劳动力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这也是我国的国情。劳动密集型产品威胁了进口国更多的就业职位,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从市场结构看,我国出口中有将近70%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
19、过于集中,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几率,从而使这些国家加大了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 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的消极应对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反倾销案件的国外律师费用较高(一般在10万-50万美元),涉案企业的经营金额相对较小,很多经济领域又没有商会或行业协会,无法形成整体的应诉实力,加之对国际商贸和WTO规则不熟悉,所以一些企业宁愿放弃涉案产品的出口也不愿应诉。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并且内部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反倾销机制,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久而久之,更加鼓励了国外相关产
20、业的反倾销势头。 (2)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来对待中国的商品是极不公平的,这本身就带歧视性和不合理性。这意味着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反倾销调查部门拒绝使用中国涉案产品在国内的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而改用一个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国内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这种做法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并往往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高额倾销幅度。在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外国企业可以认为其出口产品的国内价格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是一个得到政府补贴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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