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本科专业)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必读内容及运用在工作中-详细的介绍了FOB--CIF--FCA--等6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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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人们常使用一些由三个英文字母组成的短语,如FOB、CFR、CIF等,来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等,这些短语就是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大约在19实际初期,最早使用的一个贸易术语是FOB,到19年代50左右又出现了CIF和C&R(现在是CFR),之后其他的贸易术语也相继出现。到今天为止,国际贸易的运用大约已有200年的历史。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在简化贸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第一节 与国际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经过有关国际或国家的商事组织的编
2、撰和推广,成为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遵循的规则,从而成为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与公约和条约等不同,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其使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也就是说,惯例本身不是法律,买卖双方在磋商和签订贸易合同时,可以适用某一惯例,也可以做出与惯例不同的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了与国际惯例不同的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判决或裁决时,则以合同的规定为依据。【案例】 某公司最近和外商签订了一个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在合同中使用了CIF目的港的贸易术语,但又规定卖方只有在合同设备抵达卸货港后才算完成交货,如果设备迟到,卖方必须赔偿。这一要求和CIF的规定有矛盾
3、,如发生问题,仲裁或诉讼时应依据合同还是惯例对CIF的规定办理?分析 国际惯例不具有强制性,其使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制”为原则。买卖双方在他们的合同中如果排除了国际惯例的规则或对其进行修改,则应该以合同的规定为依据。国际惯例对国际贸易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如果贸易双方同意使他们的合同适用于某种惯例,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这种惯例对他们的交易就有了强制的约束力;其次,如果贸易双方在他们的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说明该合同适用某项国际惯例,在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来进行判决或裁决。由此可见,国际贸易管理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
4、用是不可忽视的。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已经有200年的历史,早期,人们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并没有形成完全的一致解释,结果常常引起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关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以及一些国家的商业团体等,先后出来制定了一些解释国际贸易术语手册。有些手册后来影响不断扩大,被世界各国广泛的采用,从而形成了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目前,影响较大的贸易术语国际惯例有三个:1、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该惯例是国际法协会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共21条。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
5、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1941)。该惯例是美国几个商业团体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1941年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对该条例作了修订,改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解释的贸易术语共六种。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了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erms,缩写
6、为INCOTERMS 1936)。之后,国际商会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对该惯例做过多次修订和补充。目前使用的是2000年的修订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ICC560号出版物。在以上三种惯例中,2000通则的应用范围最广。第二节2000通则概述2000通则的主要内容2000通则主要包括13个贸易术语。下面将它们的缩写和中英文名称列举如下:表3-1 2000通则的13个贸易术语的中英文名称分组缩写英文和中文名称E组EXWEx Works (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FCAFree Carrier(na
7、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Free Along 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
8、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Delivered Dut
9、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2000通则的编排体例2000通则13种贸易术语各成一篇,各篇一般分为四个内容层次:(1)解释贸易术语的含义并对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2)说明该贸易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3)对有关名词的定义进行说明。(4)将卖买双方各自义务用A、B对应列出。其中A代表卖方的义务,B代表买方的义务。下面从2000通则中摘录FCA为例进行说明。13个贸易术语的主要规则从上述编排体例可
10、以看出,每一个贸易术语都是一整套规则,其内容是相当详细。但概括起来,一个贸易术语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风险的划分。即交易过程中发生如果发生风险,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前由卖方承担;以后由买方承担;2、责任的划分。即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工作,哪些由卖方负担,哪些由买方负担;3、费用的划分。即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哪些由卖方负担,哪些由买方负担。下面以表格的形式,对13个贸易术语的一些主要规则做一个简要的概括。表3-2 2000通则13种贸易术语的主要规则贸易术语 交 货 地 点 风 险 转 移 界 限办理运输办理保险出口报关进口报关 适用的运输方式EXW商品产地、所在地买方处置货物后买方买方买方
11、买方任何方式FCAFASFOB出口国内地、港口装运港口装运港口承运人处置货物后货交船边后货物越过船舷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买方买方任何方式水上运输水上运输CFRCIFCPTCIP装运港口装运港口出口国内地、港口出口国内地、港口货物越过船舷货物越过船舷承运人处置货物后承运人处置货物后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买方卖方买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水上运输水上运输任何方式任何方式DAFDESDEQDDUDDP两国边境指定地点目的港口目的港口进口国内进口国内买方处置货物后买方在船上收货后买方在码头收货后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
12、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卖方任何方式水上运输水上运输任何方式任何方式第三节 装运港交货的三个贸易术语据统计,在2000年通则的13种贸易术语中,使用率最高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CFR和CIF。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的英文全称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通常称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后要注明装运港的名称,例如:FOB Shanghai。该术语只适用于海洋及内河运输方式。一、主要规则1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该术语卖方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派来的船上,即算
13、完成了交货义务。由于这时货物并未到达目的地,因此这种交货又称“象征性”交货。交货后,卖方即可到银行交单议付。2 风险划分的界限。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其含义是货物在空中越过船舷时风险便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例如,如果货物在装运过程中因起重机吊索断裂落海,责任应归卖方;如果落在甲板上,责任则属买方。有时候船泊不能靠近码头作业,要使用驳船将货物驳运到码头外的海面上装船。在种情况下,风险划分的界限仍然是“越过船舷”即停泊在港口外海面的货轮的船舷。【案例】 合同为FOB,一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不慎从吊钩上脱落,掉入水中,损失由谁承担?如果货物在航行途中由于海水入侵而遭损坏
14、,损失由谁承担?分析 前者由卖方承担,后者由买方自己承担。因为FOB成交的合同,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越过船舷。3 责任的划分。责任的划分基本上也可以以船舷为界(但装货操作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责任的划分并不能以船舷为界,所以说基本),即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责任,之后则由买方负责。4 费用的划分。费用的划分也可以基本以船舷为界,即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及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但装货费用的划分要视运输方式而定,例如,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装卸费已
15、经包含在运费中,显然是由买方负担,而不是以船舷划分。二、使用FOB应注意的问题1 船货的衔接问题在BOB条件下,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因此,要做好船货的衔接。买方应按合同的要求办理租船订舱的事宜,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船只延迟或提早到达装运港,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买方负担。【案例】 我国某公司曾以FOB条件出口日本一批荔枝。合同规定:“3月15至25日装运”,尽管我方多次催促,直至3月31日;仍未见船只踪影,于是我方转售他国,并立即向日方提出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后经仲裁,我方胜诉。问我方的理由是什么?分析 按FOB成交的合同,租船是买方的责任。日方未按
16、合同规定时间派船,已构成违约,我方可以撤消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以FOB成交的合同,买方一定要注意及时租船定舱,一旦联系妥当,又应该及时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使卖方能够及时备货和做好装船准备。 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而卖方没有按时备好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则由卖方负担。2 承运人的选择问题在FOB条件下,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这就为一些不法进口商与船方勾结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卖方最好在贸易合同中规定承运人,或规定买方所选的船公司应经过卖方的认可,所选的船公司最好在我国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案例】 1992年,国内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1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术语成
17、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将整船货物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后因我国内货源紧张,请求韩国买方延迟派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没有表示反对。在信用证过期后,买方船到,我方装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中国银行某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但待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信用证已失去银行保证作用,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拒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已失踪。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巳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中国港口来,我方也不
18、能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造成我方货款两空的重大损失。请问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吸取什么教训。分析 FOB出口合同,卖方除应注意买方资信外,还应该注意买方所派船只的信誉,最好该船公司在我国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另外,还应在合同中订明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情,并以我方确认为准。因为,在FOB条件下,因租船订舱由买方办理,这就为一些不法进口商与船方勾结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在FOB出口合同中,应坚持信用证付款方式,以确保获得银行付款的保证。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的英文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19、 destination)。CFR以前写成“C&F”,1990年通则将其国际代码改为CFR。但实际业务中仍有人使用“C&F”,2000年通则再次强调应使用CFR。CFR后应加注目的港的名称,例如:CFR New York。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一、主要规则1 交货时间和地点。CFR交货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与FOB完全相同,这里不赘述。CFR条件虽然由卖方负责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但交货的义务仍然是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即仍然是“象征性”交货。2 风险划分的界限。仍然是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与FOB完全相同。如果当事人不想以船舷为界,则应采用CPT“运费付至目的地”条款。3 买卖双方的主
20、要责任。采用这一术语,卖方除了要做FOB条件下的工作,还要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输责任,其他工作则由买方办理。4 费用的划分。费用划分的界限基本在目的港。CFR中所谓的“成本”即是FOB价格,“运费”即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运费以外的其他事件引起的费用,这些其他费用由买方负责。至于卸货费用(包括驳船和码头费用)的划分,则由运输合同规定。如由买方支付,则卖方只负担到卸货港船上的运输费用;如由卖方支付,则要负担到将货物卸到码头上(包括驳船和码头费用)的费用。二、使用CFR应注意的问题 1 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使用CFR术语,保险由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尤
21、为重要。如果由于卖方未发或迟发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有更重要的意义。【案例】 我国曾以CFR条件从泰国进口香米,泰国把香米装船后,忘记立即向我方发装船通知,故我方也未投保。不幸货船在离港六小时后沉没。我方拒付货款。问我方是否有理由?分析 在CFR条件下,本来越过船舷后的事故由买方承担,但由于泰国方面没有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能及时投保,该笔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我方可以拒绝付款。全部损失只能由卖方承担了。2 对承运人的把握使用CFR进口,由于运输由卖方办理,因此,买方应
22、该注意防范卖方与承运人勾结进行诈骗。首先,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其次,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最好争取按FOB条件成交,由我方租船订舱,比较保险。如果按CFR成交,最好由我方指定承运人或对方指定的承运人要经过我方同意,以减少风险。【案例】 我国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
23、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国蒙受重大损失。请问我方应从中吸取何教训?分析 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进口业务,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止上当受骗。(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一般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由我方租船订舱,比较保险。如果按CFR成交,可由我方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CIF 成本加运费、保险费 (指定目的港)该术语的英文全称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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