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指导手册(甲级监理公司汇编、附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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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 理 工 作 手 册xx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目 录一、 法律、法规、文件 2 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8二、项目监理工作制度 31三、 工程监理的基本任务、内容、原则32四、 监理的日常工作32五、 前期进场监理的主要任务及流程33六、 监理工作 5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52对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 80设备和电气工程143市政工程监理185管道工程196天燃气工程215七、 安全监理工作 230第一章 安全监理通用篇 230第二章 专项工程篇 234八 监理文件资料的编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40九 摘录现场监理资料266工程监理是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
2、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就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据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实施监督控制,强化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业主、施工方、监理三方的关系,保证科学、公正、公平的开展监理工作,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公司特制定监理手册,望全体员工遵照执行。一 法律、法规、文件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
3、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
4、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
5、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
6、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
7、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8、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
9、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
10、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
11、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
12、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
13、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
14、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5、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月十六日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
16、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
17、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保温材料应
18、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
19、,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第三章屋顶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二)需要
20、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
21、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关于进一步
22、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 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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