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法学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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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届毕业生毕业论文 题 目: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 院系名称: 法学院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 讲 师 17论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目 次中文摘要I英文摘要II引 言1一、行业协会的概述2(一)行业协会的概念2(二)行业协会的特征2(三)行业协会的功能3二、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4三、我国行业协会的立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5(一)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现状的分析5(二)我国行业协会法律规制所面临的问题6四、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7(一)明确行业协会的章程、性质及治理制度7(二)完善行业协会的自治权能8(三)强化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10(四)创新行业协会的司法制度13
2、(五)加强公众对行业协会的社会监督14结论14参考文献16后记17中文摘要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化,使得作为社会主要中介组织的行业协会成为经济社会综合治理结构中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它在调节市场失灵、完善政府公共管理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法学界对行业协会的概念认识不清,对其法律地位的归属问题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这使得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严重落后于现实需要。在实践中,行业协会自身力量比较薄弱、相关立法缺失、管理混乱再加之社会自治意识还比较淡薄,行业协会在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维持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功能还有待完善。而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行业协会责任追
3、究机制是发挥我国行业协会功能的重要前提。本文从行业协会的基本理论入手,在指出我国行业协会法律规制的现状基础上,对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进行探析,其中着重论述了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立法完善举措、司法建议和社会监督,最后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及立法本意指出了对我国行业协会法立法构思。 关键字:行业协会 法律定位 法律规制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a modern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hange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making social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as a majo
4、r trade union to become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structure of an effective governance mechanism.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adjustment of market failure and improvement of the governments public management. At present ,however ,for various reasons ,the jurisprudenti
5、al circle have an ambiguous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trade association ,the legal status of its ownership of the problem has not been formed ,which allows for 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needs a serious reality behind. In practice ,the trade associations own forces are relativel
6、y weak ,lack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management ,coupled with the social mix of a relatively weak sense of self-govern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market players ,to maintain the market order have to be perfected. And clear positioning the nature of the trade as
7、sociat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s a perfect play to Chinas trade associations as an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function. In this paper ,it begins with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trade association ,pointing out the legal status of regulations on the basis of Chinas trade association
8、,making deep explore of our system of regulation ,which focuse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islation ,judicial recommendations and social supervision. Finally ,in this paper, we pointed out the idea of legislation of our trade association law ,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nas current
9、 and the true legislative intention. Keyword: Trade association Func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Legal regulation引 言行业协会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行业协会与政府、企业并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目前我国众多名为“行业协会”的组织多脱胎于原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化倾向严重。许多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经费来源仍套用行政办法,名为社团,实为“二政府”。这种情况的存在根本不能满足入世需要,不利于发挥行业协会对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独特作用,因而迫切需要梳
10、理相关法律的不足,专门立法,并重构行业协会。同时由于现行我国法律环境和社会自治意识的缺失,所以在现实中未能真正实现行业协会的社会治理功能,这也成为我国转型时期政府与市场主体行为失灵的根源之一。加入WTO之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和社会治理职能的转换以及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等需要成熟而完善的行业协会制度。因而探讨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显得十分必要。一、行业协会的概述(一)行业协会的概念行业协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日本称其为“事业者团体”,德国称其为“企业协会”,美国则称 “行业协会”或“职业协会”,在我国台湾,工商业行业协会被称为工商业“同业公会”。1 通说认为:行业协会是具有同一
11、、相似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特殊部门的经济行为人依法组织起来的以界定和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的社会团体法人。可见,行业协会是社会经济多元化治理结构的一个独立的层次,是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协调机制。它对内协调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冲突,维护和促进其共同发展,对外与政府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促进政府管理行为的合理化,协助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总之,行业协会是单一行业的竞争企业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减少交易成本而依法或自发建立的,对成员企业进行规范、协调、服务的非盈利性、自治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二)行业协会的特征1. 非盈利性。即行业协会是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成立和运作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
12、供一些公共性服务以及促进行业内一定范围整体利益的增加,这也是行业协会区别于营利性市场中介组织的特征。但是,行业协会的非盈利性并不意味着行业协会其活动不产生收入,其多项活动是有可能产生利润和收入,只是不得将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2. 自律性。行业协会是为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团体组织,它通过各自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实现着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这是行业协会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也是行业协会成为现代市民社会中多元化、多层次治理主体的重要依据。3. 中间性。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主体,是对政府企业二元结构的突破。它是私人个体的联合,本质上属于非政府组织,同时又承担对本行业成
13、员的一定管理和服务功能。作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元结构的第三方,它既独立于前二者,又是二者之间的联系纽带。4. 经济互益性。这是行业协会区别于如学会、同学会、联益会、兴趣团体等社会性组织群体的特征。行业协会是同行企业在竞争的过程中寻求合作与共赢的结果,其组建、运行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协调同行业竞争关系,增进相互间的共同利益或降低个别成本。行业协会的利益追求不局限于某一个或少数企业,但也并未扩展至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它通过管理和服务成员企业实现本团体的利益最大化。(三)行业协会的功能1. 服务企业职能。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服务是其基本职能,是协会成员加入协会所享有的主要利益之一,也是行业协会具有生
14、命力的源泉。由于行业协会具有行业专一特点,多年从事本行业的经营与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的相关技术资料,可以称得上本行业的内行和专家,本系统技术管理的行家能手,能为企业出谋划策,从而赢得企业的信任,起到内行管内行,互学相长的作用。在这方面它具有服务企业的功能,能起到政府所起不到的作用。2. 沟通协调职能。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功能既包括内部沟通也包括外部沟通。对内,行业协会作为成员企业之间的纽带,为成员企业提供多种服务,维护企业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持大中小企业的平衡,形成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联合依存的行业结构。对外,行业协会要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与外界沟通,把成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
15、反映。行业协会能提供一个企业与政府沟通的平台,代表众多企业,与政府和立法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对话,从而优化政策环境,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3. 自我管理职能。行业协会是自律组织,这种自我管理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例如章程、行业公约、违反执业纪律交易规则或惯例、行业质量标准、行业规范经营示范条件、道德或惩戒规则等。行业协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相关政策,同时结合本行业的特点进行统计,编制颁发行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等建设性文件,搞好信息集散与展览促销等建议性文件,协调行业内部资源配置与价格利益关系,制定行规行约。因此行业协会除对成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外,还对成员企业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属于自律管理
16、。4. 行业代表职能。行业协会的代表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2第二,是可以作为反倾销、反补贴申诉的起诉人或应诉人。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起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起诉人的情况却十分罕见。在应诉方面,行业协会对国内外企业的生产与销售情况都比较熟悉,因此可以由行业协会出面应诉。而费用则可由有关企业分摊。二、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在法学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行业协会是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一种认为行业协会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持行政主体说者首先借助政治学或公共管理学对非政府
17、组织的社会功能定位,指出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是行业管理,因而,行业协会实际上在行使着类似政府机构的职权;其次,他们还指出某些类似职业协会类的行业协会(如,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权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政府授权;最后,他们认为:“行政法的主体应当由过去的单纯的国家行政主体政府机构,转变为既包括国家行政主体,又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公共行政主体”。3因而,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的外延都比较广泛,如行业协会在内的行业组织都被包含在这一范畴中。如法国行政法理论认为,行业组织之所以作为一种公法人而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原因主要在于这类组织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某一职业部门和维持它的纪律,因而这是一种公务活动,
18、它们进行活动的法律手段是采取具有执行力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裁决,这种活动受政府监督的程度较大。4中国现代行业协会产生的途径有两种:一类是为了回应政府机构的改革,由政府组建,其目的是为了承担原来由政府履行的对本行业的管理职责,改部门管理为行业管理;一类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自发形成的,与近代西方行业协会的生成有大致类似的机理。人们能够感觉到,前者是主要的、占绝大多数的,而后者只是补充和点缀,并且其还存在着是否合法的问题 5 。然而国外的经验证明,行业协会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性力量,是社会民主的重要保障。无论它们最终是社会自发形成的,还是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或是在政府的指导、协助下成立的,它们都像企业一
19、样,是通过市场来为个人或组织服务的。只有这样,行业协会才能“有助于民主化进程的启动和巩固,能够对国家权力形成较有力的制约;有利于国家与私人组织(企业)间的沟通,有助于塑造契合现代民主体制的公民文化等”。6总之,行业协会的治理行为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有着根本的区别:前者具有互动灵活性而无国家强制性;后者带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缺乏灵活性。因而,行业协会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得以协调和解决的中介,在其身上彰显的主体属性应是经法主体。因为, 一方面,行业协会是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团体法人,与其成员企业之间在法律身份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成员可自由地加入或退出行业协会,不受协会的强制;另一方
20、面,行业协会基于组织章程等社会性契约获得了对于成员的治理权力,它在章程授权范围内对成员企业危害团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进行非法律处罚,因而,它与其成员之间形成了不平等的行业治理关系,这种关系又具有某种类似公法主体的特征。然而,行业协会与其成员之间的这种关系的有机融合,正体现了经济法公私融合的本质特征。正如有的学者所论述的那样:行业协会对市场缺陷的矫正功能,昭示了经济法的品质,应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行业协会体现了经济法的民主价值追求,是经济法有效运作的保障,其作为经济法主体正契合了经济法作为第三法域的特征。7 综上所述:行业协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经过组织成员的民主协商,制定组织章程、职业道
21、德、专业标准等“正式化内在规则”,以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社会冲突。这种“内生自觉的社会规则反映了民间自律管理的要求,代表了多元利益和权利的自觉平衡,展现了自由和法治秩序的和谐统一”。8可见,行业协会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实现了经济法的“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其与经济法本质属性有着极大一致性,是实现经济法理念的最好代表。它作为经济法的主体比作为行政法主体更有利于推进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也更符合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三、我国行业协会的立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一)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现状的分析在法治社会中,合法性是行业协会作为市场主体存在和有效发展的重要前提,但目前我国还没有行业协会方面的专门法律,有关行业协会
22、的规定主要有宪法规范和其它立法中的附属规范。具体如下:1. 宪法中关于公民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的规定。该规定构成了行业协会组建和运作的宪法基础,但行业协会的设立和活动还需要具体的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2. 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的一般规定。实践中,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因此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一般规定,但该规定并不具有针对性,无法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和活动进行具体的规范和保障。3. 一些单行法中有关特殊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定。如我国律师法中有关律师协会的规定,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协会的规定。这些规定十分零散,也无法用于一般的行业协会。4. 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是唯一一部与行业协
23、会有关的专门法规。该条例主要是对社会团体登记的管理,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把行业协会、商会等经济性的社团组织与政治性、学术性组织混淆在一起,缺少对行业协会这类社会团体的针对性规范,且缺乏可操作性,甚至有些规定不符合行业协会的性质,阻碍了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5. 其它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包括一些部委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如,1999年国家经贸委的关于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2002年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业协会的立法空白。从我国目前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尚未形成包括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运
24、作方式、组织机制、结构和违法规制等在内的行业协会法律体系。而有关行业协会的全国性的统一立法的缺位,必然导致行业协会法律适用的混乱;法律规范的粗糙笼统,法律体系的混乱、不配套和管理多头;必然造成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不独立及法律管理缺少效率等问题。显然,现有的法律规定已远远不能满足行业协会日益蓬勃发展的需要。(二)我国行业协会法律规制所面临的问题上述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业协会的组织及行为,但存在诸多技术性和结构性缺陷,其影响了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地发展,具体表现在:1. 法律定位不清。行业协会对自身角色定位模糊,主要表现在绝大多数行业协会缺少主动服务和高质量服务,同时还存在认同畸形、角色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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