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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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工程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南京工程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科研方向、创新团队与行业、产业、地方的融合,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 简称“2011计划”)、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南京工程学院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依据2011计划的总体要求,依托南京工程学院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包括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和培育建设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增强优势
2、”的原则遴选,以定期考核评估、优胜劣汰和滚动发展的原则建设。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以学校现有优势特色学科和创新团队为核心,以高水平合作的协同单位为支撑,以“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为标准,整合人才、学科、科研资源,建设若干个面向区域发展、行业产业、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促进学校科研机制体制改革,集聚和培养一批创新人才,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以学校为主体,联合各协作单位共同组建的,以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社会服务为使命的新型科研机构;协同创新中心成立理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研究
3、的重点领域,审议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聘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等事宜。设立学术委员会,为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决策、总体规划、评审认定、监督评估提供咨询。设立评估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审、监督机制,定期对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评估委员会名单报至科技与产业处(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职能部门。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和校级协同创新中心设主任1名;设常务副主任(享受副处级待遇)1名,职位聘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设副主任(兼职)若干名,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提名,理事会通过,学校批准。秘书(享受正科级待遇)和办事员(代理
4、招聘)各1名,负责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和建设过程中日常事务,职位聘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培育建设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可参照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职能部门,设常务副主任(享受正科级待遇)1名,职位聘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办事员(代理招聘)1名。其他人员均为兼职。第三章 研究团队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要围绕学校专业、学科的建设和协同单位的发展需要确定研究方向,围绕研究方向和项目攻关组建年龄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突出的创新团队。第七条 创新团队实行项目制管理,项目负责人独立负责团队管理和项目推进,接受协同创新中心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罚。团队负责人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任命,报理事会批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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