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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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齐齐哈尔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等各类在籍全日制学生。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
2、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
3、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4、,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编学籍管理第三章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
5、关部门查究。第九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学生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的重要标志,是制约学生参加校内各项活动的重要手段。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其选课、听课、实验、考试等教学活动
6、视为无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注册时间为开学两周内,逾期未注册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新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所学专业编排班级及学号,学号直到离校不变(包括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等)。第二节成绩管理第十一条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作出的最终评价,学校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其所取得的学分考察学生在学校的培养过程中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否完成学校规定必须完
7、成的学业,达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学生按人才培养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或五级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即0-100分);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中任意选修课按两级分制记分(即及格、不及格)。第十三条学生学期末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是指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期末成绩等按照一定比例构成的课程学习综合成绩。第十四条为充分反映学生掌
8、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精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我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的高低将作为学生取得学位、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任意选修课不参与学分绩点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积点系数=(该门课程成绩-50)/10若某门课程百分制成绩60分,则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积点系数学分。若某门课程百分制成绩60分,则课程学分绩点为0。当一门课为考查课时,其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对应的课程积点系数分别4、3、2、1、0。2.平均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平均学分绩点=某一阶段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某一阶段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第十五条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期末
9、考试成绩大于等于45分小于60分者,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第十六条重修成绩记载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试成绩45分以下或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若重修考核仍不及格,可继续申请重修,重修的考核成绩均注“重修”次数。任意选修课及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不组织补考,任意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实践课程必须重修取得成绩。另外对自己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仅限一次),课程成绩取初修考核与重修考核成绩较好的一次,此类重修考核成绩不注“重修”字样。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交纳重修费并不得申请免考勤(免听)。第十七条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学生无故缺考及违反考核纪律
10、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均记为0分,严重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期末所有课程的考核考试资格,待重修后取得成绩。第十八条缓考成绩记载缓考课程不计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在60-70分之间按60分记载,70分以上降10分记。第十九条学生如对期末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下学期开学后六周内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并向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处提出成绩补报或更正申请,经教务处核实,确系任课教师原因,则由任课教师填写错漏报成绩更正申请表,超期上报者,教务处不再予以受理。第二十条免修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的学生,对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内容,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须提交自学笔记、练习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
11、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已取得学分,可在选修课时间内(每学期第1516周)提出免修申请(只能免理论授课部分),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由教务处安排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在80分(良好)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正常修读。每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免修两门课程。第二十一条免考勤(免听)1.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有关部门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其活动期间免考勤资格,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2.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免考勤手续。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考勤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照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
12、实践教学环节等,方能取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若不及格将作重修处理。学生一学期免考勤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第二十二条提前修读对学习优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可从第三学期开始,允许提前修读本专业或其他专业高年级课程,但该学生以前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3.0(含3.0)以上。第二十三条下列课程不准免修或免考勤。1.马列主义理论课;2.思想政治教育课;3.体育课;4.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第三节主辅修、双学位第二十四条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我校实行主修辅修制,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生。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后,毕业时仍以主修专业
13、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为准,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参加所辅修专业毕业答辩通过后,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第二十五条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即第一学位)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的学士学位(第二学位)。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详细规定见齐齐哈尔大学实行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制的暂行规定。第四节学籍警告、退学试读及退学以下学籍处理中体育参与学分绩点计算,但不及格科目计算不包含体育和任意选修课。第二十六条学籍警告学期末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且学期平均学分绩点1.3(不含1.
14、3)以下的学生予以学籍警告。第二十七条退学试读(一)满足下列条件者,给以退学试读处理。1.连续两次警告或累计三次警告者;2.学期内有三门(含三门)以上重修科目且学期平均学分绩点1.0(不含1.0)以下者。(二)试读期为一学期。(三)如果学生在退学试读一学期内无重修科目,或只有一科重修且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者(含2.5),则解除试读。第二十八条退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包括:(1)接到退学试读通知二周内不申请试读者;(2)未达到“退学试读”解除条件者;(3)经退学试读解除后,又一次达到“退学试读”标准者
15、;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理论授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7.本人申请退学的;8.除服兵役者外,学生自入学报到日起在校学习年限累计超过六年者;9.因病应休学,经动员无效,且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九条因符合第二十三条1中(2)、(3)规定的由于成绩原因受到退学处理,但在校学习年限累计未超过六年者,均按照下列相关规定执行:1.
16、符合退学条件的联合办学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科目小于5科(含5科),其他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科目小于4科(含4科)者,均按照退学试读处理,跟原班继续学习。2.其它不在上述处理范围内的情况,按照允许申请提前延长学习年限的处理,学生须申请填写学籍变动表,并转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第三十条因其它原因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一条对符合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接到退学决定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二条由于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而需要退学的学生,如果
17、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确认,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提前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多不得超过6年,转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第三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六条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
18、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七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详细规定见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转学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及提前延长学习年限)为3-6年,不包含服兵役情况。第四十条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
19、离校,回家疗养,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2.休学期间医疗待遇,执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其它原因休(停)学的学生休(停)学期满后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2.学生休学期
20、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第四十五条学生因学籍处理申请提前延长学制、休学期满复学后一律按照教务处的要求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并按照相应年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学校承认其在原年级所修课程的规定如下:1.人才培养计划中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课程可以免修;2.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专业课程可记入专业选修课程学分;3.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不及格课程可不再重修。第七节学生证与校徽第四十六条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表明身份、参加各种考试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每学期期初报到时,应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方有效。第四十八条学生证中乘车区间终到站,应填写家
21、庭所在地或离家较近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出具户籍部门的迁入和迁出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第四十九条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等学籍发生变动时,必须到教务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将学生证丢失,应按学校指定时间到教务处学籍科补办。第五十一条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或转借他人。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持证人负责。(二)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购买半价优待票或进行替考,一经发现,除没收相关证件外,还要给予持证人相关纪律处分。第五十二条学生证只限一人一证,学生若有一人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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