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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一)社区矫正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二)禁止性判令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注意:同样适用于缓刑。(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一条)(三)死刑的限制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四)尊老爱幼条款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正案第一条)(五)特殊累犯1、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修正案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2、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修正案第七条)(六)坦白法定化1、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第八条)2、废除“自首后重大
3、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正案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6条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
4、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六)缓刑条件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修正案第十一条)2、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修正案第十二条)(七)限制减刑1、限制对被判处死
5、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6、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八)假释的例外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
7、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九)叛逃罪(109条)删去“危害国家安全”字样。(修正案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
8、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十) 危险驾驶罪(修正案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十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修正案第三十五条)(十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
9、341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正案三十七条)(十四)强迫劳动罪(244条)(修正案三十八条)1、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2、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3、共犯: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
10、其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十五)入户盗窃、扒窃(264条)(修正案第三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成立盗窃罪。民法(一)民事权益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二)网络侵权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
11、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三)校园安全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12、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三国法(一)经常居所地新法条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13、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主营业地。”注意:“交易便利”优于“便利诉讼”原则,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原则。(二)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14、适用法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注意:哪国的实体法律为准据法办案,就用哪国的诉讼时效规定。程序法跟着实体法。(三)质权的法律适用1、不动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动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
15、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3、有价证券: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4、权利质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四)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1、关于合同法律原则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特定合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2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
16、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3、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4、侵权之债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17、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五)涉外婚姻(1)结婚条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2)结婚手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18、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3)夫妻人身关系: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4)夫妻财产关系: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5)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19、”(6)离婚: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商法一、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20、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二、社会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保险类别覆盖范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三、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保险的类别待遇条件特殊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
21、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工伤保险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失业保险(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
22、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一些例
23、外:第三十条(不支付的费用)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七条(工伤排除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待遇停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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