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宣贯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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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部分 基本问题第二部分 通用要求 第三部分 锅炉第四部分 压力容器第五部分 压力管道 第六部分 电梯第七部分 起重机械第八部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一部分 基本问题2/136第一部分|基本问题由谁来用从何而来评定标准条款的内容并不“新鲜”,基本上都是来源于现有的特种设备相 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如何使用评定的目的在于发现评定对象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而非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或做 出安全判定。讲解需要回答的三个问题评定标准的实施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不同,对于条款的认知存在差别,但根据评 定条款所得出的评定结论应该是基本 一致的。3
2、/136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单次或多次的对标咨询和评定第一部分|基本问题由谁来用特种设备标准条款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企业(大、中、小)、中介机构、行政主管机关,涉及的人员有企业的安 全管理人员、一线操作人员;执法一线检查人员、基层安全员;中介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不同主体在理解和运用标 准条款时具有差异性,但根据标准条款进行评定的结论是基本一致的。评定的实施主体行为模式行为内容结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内部)对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的持续的管理(1)根据标准(2)基本一致相关主管部门监督和检查(外部)依法实施单次的或阶段性的监督检查咨询和评定(外部)5/136第一部分|基本问题特种设备评 定
3、条款TSG 技术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法其他技术标准从何而来特种设备评定条款的评定对象 包括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涉及的行业领域多,专业性强。采纳标准的原则一方面,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重点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状态、安全 标志和检测合格标志,使引用的条款 更具有现场检查的可操作性;另一方 面,从设备本体所必备的安全附件和 安全保护装置考虑,使引用的条款可 以更直接的反映出设备所应配备的基 本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5/136第一部分|基本问题本标准 3.1.10 的规定如何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十七条6/136第一部分|基本问题如何使用评定标准中第 3.1.1
4、0 是基础管理部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共有 5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重要性它体现了特种设备使用的全生命周期。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3.1.10.13.1.10.5现场设备3.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 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 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 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7/136(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 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评定标准条款的评定结
5、果是可以被追溯的,评定结论无论是否符合要求,都可以在相应的管理环 节中找到对应的点。核实追溯第一部分|基本问题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 备使用地保存 2.5 中(1)、(2)、(5)、(6)、(7)、(8)、(9)规定的资料的原件或 者复印件,以便备查。TSG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 2.5 条: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 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使用登记证;(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 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 验证书
6、、型式试验证书等;(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 图)、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5)特 种 设 备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记 录(报 告)和 定 期 检 验 报 告;(6)特 种 设 备 日 常 使 用 状 况 记 录;(7)特 种 设 备 及 其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维 护 保 养 记 录;(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8/136第一部分|基本问题明 备某 书安 生全产技加术气档砖案企中业使特用种说设9/1
7、36第一部分|基本问题现场的检查原则在需要进入危险区域或者对处于危险区域的设备设施进行查看时,外来检查人员应事先接受现场安全教育,穿戴着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需要经专业培训或具备专业 资格才能获准进入的区域,则以检查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为主。10/136第一部分|基本问题关于标准更新的问题、在本标准没有正式修订之前,遇到本标准所引用的法律 法规,标准更新或者废止的情形,需要依据新老标准的相关 内容有无冲突和矛盾进行具体判定适用本标准的条款还是新 标准的条款。11/136第一部分|基本问题条文的数量以标准中 附录 C 中表 C.1 中的条 款数为准。通用要求共 2 项。其中 1 条设置为一级否决
8、项。锅炉共 7 项。压力容器共 34 项。其中:一般要求 2 项,固定式压力容器 5 项,移动式压力容器 16 项,气瓶11 项。压力管道共 26 项。其中:公用管道 8 项,长输(油)气管道 7 项,工业管道 11 项。电梯共 21 项。其中:一般要求 4 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 7 项,自动扶梯与自动 人行道 6 项,杂物电梯 4 项。起重机械共 21 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共 9 项。条文分布12/136第二部分 通用要求13/136第二部分|通用要求第 3.4.1.1 条(附录 A 中的第 5 条),特种设备要素的一级否决项条款表述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
9、并经检 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点),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重点)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重点)。”条款依据来源:特种设备法,第三十二条,表述上与法条一致。【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法特种设备的规定。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 最基本的条件。一、使用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使用单位的义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尽可能减少风险,首先应购买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取得生产许可生产,附有本法及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资料和文件,并有监督检验 等文件的产品(重点)。同时,在使用中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 种设备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并对检查或检
10、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二、关于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报废制度,如在检验中发现了 严重缺陷并无法修复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安全评估无法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 应及时报废(重点)。对于已经报废的产品,为确保安全不能够继续使用。否 则,对于销售、出租已经报废特种设备的经营单位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条处理,对 于使用已经报废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条处理。现场判定的方式:查询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档案,判断在购买和使 用环节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14/136第二部分|通用要求 有关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重点)含义见第十九条释义。第十九条,五、关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特
11、种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是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不满足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列入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节能法的 要求,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特种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在特种设备的 设计、制造、改造、检验、检测等环节将严格进行审查,确保特种设备 淘汰制度的贯彻实施。例如,2011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9 号)明确规定 TQ60、TQ80 塔式起重机和QT16、QT20、QT25 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以及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 层固定炉排燃煤锅炉除外)等特种设备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国家质检 总局随之发布了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
12、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 知(国质检特函 2011 369 号),要求各地质监部门停止相关产 品的制造许可并做好相关企业制造许可证的注销工作。2005 年 12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2013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关于 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2013 年 第 21 号令),其中淘汰类中明确列出 TQ60、TQ80 塔式起重机;QT16、QT20、QT25 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A571 单梁起重机等。Q51 型起重机,但新的特种设备目录中已经没有汽车起重机
13、了。强 制 驱 动 式 简 易 电 梯15/136简易电梯 未设置层门门 锁,可开门运 行,缺乏必要 限速器、安全 钳、缓冲器等 安全保护装置第二部分|通用要求现场判定的方式:根据特种设备 的类别判定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 志的公示方式。第 3.4.1.2 条(附录 C 表 C.1,2.1.1)条款表述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 书固定在设备现场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条款依据来源: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 要求。特种设备
14、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 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对该条文的解释是“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 显著位置,使用登记标记结合检验合格标记,是证明该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置于 显著位置,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安全使用。对使用者是一种提示;同时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一种了解情况的告示,告知该设备使用是否合法。”同时,根据 TSG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
15、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 单位盖章(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 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 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移动式压力 容器的使用标志应当随容器携带。16/136第二部分|通用要求第 3.4.1.2 条(附录 C 表 C.1,2.1.1)需要注意的问题:检验期间已到,设备已报检,待检期间设备应该停止使用。17/136第二部分|通用要求根据 TSG08-2017 的规定以下设备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使用
16、单位自行管理。锅炉:D 级锅炉。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 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 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 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 器;(3)超 高 压 管 式 反 应 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 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 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 力 容 器、热 水 锅 炉 用 膨 胀 水 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 单 压 力 容 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 复充装气瓶。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
17、要求根据 TSG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 3.11 的规定:(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 一,统 一 为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标 志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固定在车辆前后 悬 挂 车 牌 的 部 位;(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 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 IC 卡随车携带;18/136第三部分 锅炉19/136第三部分|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 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 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 于 30L
18、,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 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 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定义类别品种承压蒸汽锅炉1100承压热水锅炉1200有机热载体锅炉1300有机热载体气相 炉 1310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132020/136第三部分|锅炉定期检验根据 TSG G7002-2015 关于锅炉定期检验的规定: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 2 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 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 修同期进行,一般每 3 年
19、6 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 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 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 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 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 3 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 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 全运行(或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同时向锅炉登记地质监部 门备案。对于有机热载体锅炉,存在水(耐)压试验的 提法。TSG G7002-2015 第 4.2.2 条 第4.7.2 条;TSG
20、G0001-2012 第 11.2.7 条。21/136第三部分|锅炉第 3.4.2.1 条(附录 C 表C.1,2.2.1)条款表述为:“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锅炉使用 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 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条款依据来源:按照 TSG08-2017 相关内容执行。现场判断的方式: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 标志或者使用单位盖章(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 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 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 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 其他可见部位。22/136第三部分|锅炉第 3.4.2.2 条(附录
21、 C 表 C.1,2.2.2)条款表述为:“安全阀外观完好,经校验后,应加锁或者 铅封,且应保持铅封完好;做好定期校验和排放试验。”23/136条款依据来源: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现场判断的方式:依据锅炉技术 档案,查阅锅炉安全阀数量,现 场核对安全阀的数量,检测报告 与现场检定标志的一致性,安全阀的外观和铅封是否完好,是否程第 6.1.15 条和第 6.1.16 条。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具有手动排放试验记录。锁或者铅封。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为了 保证锅炉安全运行,避免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因长时间不 动作而粘住,必须定期进行手动排汽操作。一般每台锅炉至
22、少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 定之一的,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 0.5t/h 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发量小于 4t/h 且装设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3)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 2.8MW 的热水锅炉。第三部分|锅炉第 3.4.2.2 条(附录 C 表C.1,2.2.3)条款表述为:“压力表外观完好,压力表校验合格后,保 持铅封完好。”条款依据来源: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6.2.3 条。根据 JJG52-2013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的相关条款规定:压力表应有如下标志:
23、产品名称、计量单位和数字、出厂 编号、生产年份、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制造商名称或 商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及使用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现场判断的方式:查看锅炉技术 档案中压力表的台账和检定证书,与现场压力表的检验标志一致。压力表外观、铅封完好。24/136第三部分|锅炉关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1991 年 8 月 6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量发 1991374号)“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
24、器 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 强制检定。”项别号项 别种别号种别强检形式强检范围及说明25压力表(51)压力表周期检定用于安全防护:1、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3、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4、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5、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6、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7、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如:弹簧管压力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节选)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 2000 182 号
25、)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 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 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 年 3 月 1 日修正版)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 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 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 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定期检定。25/136第三部分|锅炉第 3.4.2.2 条(附录 C 表C.1,2.2.4)条款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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