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苍岭镇乡招商引资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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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 薯 项 目 投 资 合 同甲方: 乙方:秀山县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经重庆市秀山县 人民政府同意,就乙方在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建设红薯精制淀粉加工厂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群英红薯精制淀粉加工厂2、项目建设地点: 秀山县梅江镇新联村 3、项目投资概算: 1680 万元人民币。 4、项目经济效益预测: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约 8000 万元。 5、经营期限:长期(以国家政策为准)。第二条 项目用地及管理1、用地面积 15 亩共计 9990 平方
2、米(具体以实际供地时测绘院勘测数据为准)。2、用地性质及年限:土地使用性质为:设施农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长期(以国家政策为准);未经国土部门和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3、土地价格及流转方式:项目用地由梅江镇政府统一协调定价,每亩流转价格为 30000 元/年,共计 元/年,由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土地流转费 元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或现金支付。 4、项目用地建设管理(1)乙方必须在依法取得项目用地之日起一个月内动工建设,如果乙方逾期未建,则由梅江镇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流转费不予退还。(2)乙方项目建设期限(指项目从动工建设开始至项目竣工所有的
3、时间)为6个月,超过建设期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梅江政府有权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流转费用不予退还。第三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本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登记审批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2、甲方协助乙方在国土部门完成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3、甲方承诺为乙方协调好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部门将相关设施铺设到乙方厂区门口,保证“四通”(即通水、通电、通路、通网络)。4、甲方应依法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积极协调处理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及企业生产期间与村民所涉纠纷及其相关问题。5、甲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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