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复习资料——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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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汇总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1)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Z3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解析此处注意掌握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两个必要的证件: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如果只有资格证书而没有经过注册,也就是没有注册证书的,不能称为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
2、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重点解析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1“大中型”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2,“施工单位”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本书主要介绍关于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执业的有关规定。涉及到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2002年12月5日由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重点解析建造师的分级是基本知识,需要掌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
3、(2)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重点解析 报名条件作为常识,是考生需要掌握的。这部分内容比较适合出现一个小案例,让考生判断某人是否具备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重点解析 这四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是显而易见的,第四个条件由于内容过于奉富,都不需要考生在这里认真对待。第二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就需要相对重视了。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
4、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重点解析 申请初始注册的时间要求。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重点解析 延续注册的时间要求。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重点解析 变更注册的前提条件。 4增项注册 (二)受理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
5、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3)重点解析此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正确理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含义。2对这里出现的数据要引起重视。3注意第4、5、6条中的处罚是“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分。也即当事人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违法。4注意第8条所谈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必须是“重大的”,而不是泛指质量和安全事故。(四)印章失效的情形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重点解析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原因包括两大方面:即单位的原
7、因和注册建造师个人的原因。注册建造师必须依附于单位方可执业,所以,其单位不存在必将导致其无法执业,因而注册证书、印章自然会失效。相对单位而言,个人的原因更适合出题,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五)收回注册证/考 试大/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本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重点解析这五种情形显然只有第2、3、4条有机会出现在考题中,单独注意一下就行了。而第1条的具体内容并不在此,不需在此处掌
8、握。第5条由于可能涉及的情形不确定,是不可能出现在考题中的。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4)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一、执业范围 (一)原则性规定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 工活动的管理。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Constructor)。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
9、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重点解析 1建造师的执业范围一共只有三条,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其他两条由于含义过于宽泛,不适宜单独命题。当然,此三条同时出现在选项之中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但是,考虑到近几次考试比较侧重案例形式,直接将这三条作为选项的可能性并不大。 2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
10、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二)具体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对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注意的词是“一个”。建造师可以执业的岗位不局限于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还可以在勘查、设计、监理等多个单位执业,但是其只能在一家单位执
11、业,而不能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单位执业。 另外,允许其在监理单位执业并不等同于允许其担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工程师的,需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2对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指出,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
12、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重点解析 对岗位的规定中,重点掌握第一句话,即“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这句话强调的是一个项目对应一个建造师,不允许一个建造师同时在两个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但是,对于这句话,我们要进一步深入理解,这里强调的是不得同时担任“项目负责人”,并没有要求已经担任了一个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不得在另一个项目上担任其他施工管理工作,例如工长。 二、权利与义务 重点解析 此处的权利义务以及建造师不得为的行为我们应该以理解为主,而不要去机械性记忆。这部分内容对于建造师而言的确是需要掌握的常识性知识,是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
13、关的知识点。但是,从考试的角度看,从这部分内容出题并不容易。因为或者使得出的题过于简单,或者需要讲述比较复杂的背景。而法规的题是选择题,这两种情况的出现并不太合适。所以,只需要能够对每个条款有个很好的理解就可以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5)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关于执业规模标准的规定 二、不同专业工程规模标准的划分 重点解析 这部分内容我们一般性掌握即可,理由如下: 1“关于执业规模标准的规定”里面的内容前文都有所涉及,且属于常识性的知识。 2“不同专业工程规模标准的划分”不宜成为考点。因为,法规这门课属于公共课,所考察的内容也应该是各专业公共的部分。所以,具体到
14、每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的划分,作为考题是不合适的。对于这部分内容,稍作了解就行了。 1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重点解析 此处稍稍注意一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就可以了。对于各个管理部门的分工,此类知识各种执业资格考试都不是考察的重点。 二、管理措施 1撤销注册 重点解析 可以撤销注册的情形,我们作一般性了解就可以了。尽管这与建造师的切身利益也密切相关,但是,是否被撤销注册,建造师是被动的,属于注册机关的活动。而建造师考试应该以考察考生是否具备建造师素质为标准而命题,所以,此部分知识点出现在考题中的概率并不大。 2建造师信用档案管
15、理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重点解析 关于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的内容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这是建设部推进建造师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且与建造师执业密切相关。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6)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16、规、部门规章等。不同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重点解析 此处需要了解广义的法律的含义。 1Z301021掌握法律体系 重点解析 此部分内容过于法律化,对于建造师而言能做到区分出不同的法律所规范的内容就行了。建造师考试不同于司法考试,不会在这样的法理知识上深度挖掘的。 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
17、,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和仲裁法等。 重点解析 此处主要是区分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对于法律进一步细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稍作了解就行了。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
18、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重点解析 行政法规相对于法律的效力是经常考查的内容,需要重视。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jC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重点
19、解析 地方性法规相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也需要掌握。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指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第1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第87号令)等。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
20、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重点解析 立法法第85条显然是适合出题的知识点,需要重点掌握。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内容解析(7)1Z301030 民法1Z30103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
21、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统一存在于某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要是发生了变化,就必然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重点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包含的三个要素需要掌握,即主体、客体、内容。对其具体含义也需要很好地理解。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他们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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