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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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珠海市建设局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及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适应户外广告市场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本技术标准是为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本技术标准由珠海市建设局提出。目 录前 言 11 范围 32 术语 3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要求 4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4 5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规定 166 户
2、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 187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规定 198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规定 209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规定 21附录一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要求的条文说明22附录二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规定的条文说明24附录三 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规定的条文说明27附录四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规定的条文说明28附录五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规定的条文说明30附录六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规定的条文说明31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下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2、术语2.1 户外广告设施(
3、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2.2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standing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设置在地面上的广告设施。2.3 墙面式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on wal
4、l):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表面上的广告设施。2.4 屋顶式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 on roof):架立在屋顶上的广告设施。2.5 风荷载(wind load):风对广告设施或建筑物产生的作用力。2.6 大型立柱广告设施:立柱高度10米的广告设施。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要求3.1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设计与施工,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
5、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等的有关规定。3.2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材料和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3.3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除遵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GB 11345的规定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还应遵守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3.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应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制作和安装应实行全过程监理。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
6、规范4.1 城市道路、广场及绿地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规范4.1.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规范(a) 立杆杆径应0.08米且0.15米;(b)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米;(c)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2米;(d)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3米,离绿地高度应0.5米;(e) 道路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米100米;(f) 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50米的,广告设施间距为20米80米;(g) 商业街区(迎宾南路,莲花路步行街,景山路,吉大路,紫荆路,凤凰路,人民西路,梅华路,三台石路,柠溪路等)广告设施间距为20米50米;(h
7、) 牌面(单面)面积应2.5平方米,单边长度应2米,厚度应0.2米。4.1.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规范(a) 仅限设置在宽度5米的人行道,或面积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绿地;(b)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米且0.9米;(c) 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3米,占地面积应1平方米。(d) 牌面(单面)面积应3.0平方米,4.1.3 依附于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规范(a)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户外广告设施: 每根灯杆、电杆上最多只准设置两个灯箱广告;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3米;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应0.2米; 牌面(单面)面积应2.0平方米,单边长度应
8、2米,厚度应0.3米。V 同一路段的灯杆、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b)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 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 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宽不得大于3.5米。 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平方米; 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c) 依附于电话亭、报刊亭、宣传亭(栏)等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同4.1.3b款,并应与所依附的公用设施规格协调,不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4.2 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规范4.2.1 垂直
9、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规范(a) 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61或81;(b)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12米,严禁超出屋顶高度;(c) 广告设施的厚度应0.3米;(d) 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3米;(e) 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米,外挑部分严禁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碍;(f)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超过1.8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米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g) 在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规格应大致保持一致;(h) 相邻广告垂直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或6米。12
10、m 3m 4.2.2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规范4.2.2.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a) 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b) 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米,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c) 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4.2.2.2 高层主体建筑(24米)侧墙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4.2.2.3 多层(或高层裙楼)主体墙面(a) 建筑同一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或一组广告,且形式需一致;(b) 建筑物主立面可以设置单块面积120M2的广告(一般为20米乘6米);(c) 建筑物侧墙可以设置占
11、满整幅墙面的户外广告。4.2.2.4 遮蓬广告上端突出遮蓬高度2M,下端不得低于遮蓬下沿,不允许超过遮蓬宽度。4.2.2.5 骑楼檐下(1)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3 M,厚度0.3 M(2)骑楼外柱及外柱间不得设置招牌广告。4.2.2.6 房屋立柱一般地区的房屋立柱,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重点地区应符合本技术标准对该地区的具体规定或符合该地区的详细规划。4.2.3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基本规范(a) 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b) 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c) 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米,底部构
12、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并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d) 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e)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f)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建筑物层数或高度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3层(10米)3米3层(10米)-8层(24米)6米8层(24米)-20层(60米)8米(g) 楼高20层(不含20层)以上的建筑物,可以采用立体发光字、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设置透空或半透空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牌。4.2.4 招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4.2.4.1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
13、置的招牌:(a) 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并与相邻招牌一致;(b) 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招牌;(c)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招牌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且高度不大于1.2m;(d) 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e) 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f) 屋顶户外广告招牌宜采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4.2.4.2 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a) 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3m,下沿距地面应2.5m,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
14、8:1设置;(b) 户外招牌的厚度应0.3m;(c) 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d) 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大致保持一致。4.2.4.3 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招牌:(a) 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b) 高度在8层(24m)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2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外墙;(c) 高度在8层(24m)以上,20层(60m)以下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3m;(d) 高度在20层(60m)以上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4m;(e) 牌面不得凸出建筑外墙面。4.2.4.4 骑楼檐下(a) 广告下端与地面
15、垂直距离3M、相邻广告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建筑开间,牌面宽度不超过骑楼外墙面;(b) 骑楼高度为36M,牌面宽度1M,厚度0.4M;(c) 当骑楼高度6M,牌面宽度不超过骑楼外墙面,且1.5M。4.3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4.3.1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米;4.3.2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得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在公路两侧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4.3.3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距离道路红线应20米;广告设施离建筑物不
16、得小于倒伏距离;4.3.4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超过22米,其单幅幅面规格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表2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米)城市道路、次要公路、主要公路及城市入口618高速公路618表3 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米)城市道路、次要公路、城市入口500主要公路800高速公路10004.3.5 对于广告单幅牌面规格小于5米10米的大型立柱广告设施,其间距应300米,广告设施总高度应12米。4.4 围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4.4.1 在工地围墙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
17、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牌面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但最高不得超过3米,设置位置不得超越红线;4.4.2 在建筑工地设置围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须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行拆除;4.4.3 贴附沿街实体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部分地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瞻建筑物等其他需要,可以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2米,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并应做到形式、图案、色彩相互协调。4.5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规范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在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上设置,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高度应8米,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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