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亲属特免权制度的确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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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编号:论我国亲属特免权制度的确立论我国亲属特免权制度的确立摘 要近年来发生的佘祥林、邱兴华和赵作海等案件中发生的逼迫亲属协助抓捕、作证等情节引起笔者关注,结合对现行刑法和刑诉法的分析,笔者认为中国存在亲属特免权缺位的问题。然而,追本溯源,“亲亲相隐”曾经是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为何消失殆尽?为什么西方能够成功从亲属容隐制发展成为亲属特免权?为什么要确立亲属特免权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什么?当前在我国确立亲属特免权制度有哪些条件?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亲属特免权制度?在本文中,笔者采用“纵向”、“横向”、“应然”和“实然”四个维度的主体结构展开阐述,力求对这些问题作出自己的回答。除去“引
2、言”和“结语,本文内容主要有:第一章 简单概述亲属特免权的内涵之后,从纵向维度考察中西方古代亲属容隐的观念与成文制度,发掘出中西方关于亲属特免权曾经拥有颇为相似的开端,阐述发展路径的不同,总结发展的规律。第二章 从横向维度比较当今西方两大法系亲属特免权的制度设计,为我国确立亲属特免权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经验。第三章 着重从应然维度论述亲属特免权的理论基础,分人权、家庭和谐、私密交流、期待可能性和法理价值分析五个角度展开阐述。第四章 以实然维度分析我国确立亲属特免权制度的现有条件,包括域外和本土经验、新法规出台和制度动向的分析等。第五章 提出构建中国亲属特免权制度的框架性建议。关键词:亲属容隐制
3、亲属特免权 理论基础 现有条件 构建word文档 可自由复制编辑ABSTRACTRelatives Privilege refers to the right not to provide testimony and protected information, based on the intimat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ccused and his relatives. In essence, Relatives Privilege is a right to immune from testifying against his relatives, so
4、 it can be given up if the witness is willing to do so. However, this privilege dates back to ancient times when family members were bearing obligation to cover the crimes and secrets for each other, both in China and Western world. In recent years, several cases with false judgment or abusing famil
5、y relationships have been disclosed, such as the Zhao Zuohai case, the She Xianglin case and the Qiu Xinghua case etc., which draw my attention when I think of the concept of relatives privilege. Researching the present PRC laws, especially the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re are no r
6、ules about relatives privilege against the witnesses obligation to testify, but conferring statutory obligation of witness to anyone who knows the case fact without exemption. By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search, this thesis aims to demonstrate that there are both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fo
7、r China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relatives privilege. Some advice on how to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that tailored to Chinas national situation will also be discussed in the end.KEY WORDS: Relatives; Privilege; Theoretical base; Conditions目 录引 言1第一章 纵向维度:中国与西方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3一、亲属特免权制度概述3二、中国古代亲属容隐制4(
8、一)先秦“父子相隐”的观念4(二)成文法上的“亲亲相隐”制度4三、西方古代亲属容隐制5(一)古希腊“子为父隐”的宗教伦理观5(二)罗马法上的容隐规定5第二章 横向维度:两大法系现代亲属特免权制度比较7一、大陆法系亲属特免权制度7二、英美法系亲属特免权制度9三、两大法系亲属特免权制度的共同之处10四、两大法系亲属特免权制度的不同之处11第三章 应然维度:亲属特免权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分析14一、基本人权14二、家庭和谐论15三、秘密交流论16四、期待可能性16五、法理价值分析17(一)从法与道德的角度看应否确立亲属特免权17(二)从法律规范的有效性角度看应否确立亲属特免权18(三)以法的正义标准判断
9、应否确立亲属特免权19第四章 实然维度:在中国确立亲属特免权的现有条件20一、经验层面20(一)西方亲属特免权产生过程的借鉴意义20(二)中国近代对亲属特免权制度的移植实践20二、制度层面22(一)“两个证据规定”22(二)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23三、学术层面24(一)陈光中教授主编的建议稿中关于亲属特免权的规定24(二)徐静村教授主编的拟制稿中对亲属特免权的规定25(三)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对亲属特免权的规定25(四)田文昌、陈瑞华主编刑诉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对亲属特免权的规定25第五章 构建中国亲属特免权制度的框架性建议27一、享有亲属特免权的主体范围27二、亲属特免权的
10、内容27三、适用亲属特免权的例外情形28(一)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犯罪28(二)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机密的犯罪29(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恶性犯罪29(四)利用亲属特免权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29四、亲属特免权的行使29结 语31参考文献32 引 言2010年第一大冤假错案赵作海案,最终以国家赔偿落幕,给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带来反思的同时,也让笔者注意到这样的情节:对于十多年前的伤心往事,赵小齐(赵作海之妻)不愿意多讲,但她坚定地说,当年井里尸体被发现后,她曾被警方关在乡里一个酒厂一个多月,被罚跪和遭毒打,承认尸体的包装袋是自己家的,要求指认赵作海杀人,每天只能吃一个馒头,经常几天不让
11、睡觉。参看腾讯新闻:“赵作海案”背后: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 无独有偶,从该冤案被发现往前倒退4年,2006年震惊全国的邱兴华案中的某些细节同样引起笔者的关注:围捕指挥部发动亲情攻势,将邱兴华的妻子和两个儿女接到案发地,每天派3名民警、2名武警护送疑犯家属上山,在疑犯可能出没或藏身的地方用扩音器喊话,试图用亲情感化疑犯。得知邱兴华非常疼爱小儿子,围捕指挥部立即派出4名刑警潜伏在邱兴华家中。在蹲守的一个月中,警察们不断对同在屋内居住的邱兴华的妻子、三个子女进行思想工作,劝服他们要正确面对此事,邱兴华家人均表示愿意配合警方。参看新浪新闻中心新闻:爸爸,你快出来吧, 无论是赵作海案中的侦查机关强迫其妻
12、承认尸体的包装袋是自己家的,还是邱兴华案中“滥用亲情牌”的抓捕方法,都集中说明了一个问题:中国目前不存在亲属特免权。这一点从现有法律规定中也能得到印证:刑事诉讼法第45、48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l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
13、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如实提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第3款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处理。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
14、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中国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即使是罪犯的亲属,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就必须作证;同时法律也公开赋予专门机关向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取证的权力,并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规定了法律后果有可能因触犯“伪证罪”、“窝藏、包庇罪”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例如,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就曾经因为在佘祥林被判入狱后多次申诉、上访而被有关部门以“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抓捕入狱,在看守所关押长达9个月,释放后3个月即死亡 参看网易新闻中心新闻:冤案改变一群人命运:佘祥林母亲早逝女儿辍学,。 虽然配
15、合专门机关追究犯罪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但强制处于证人和犯罪嫌疑人亲属双重身份的人去指证自己的亲人并不具有坚实的基础,它在挑战伦理道德的同时,还对证人的自由权利构成了直接限制,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了隐患。所以,对犯罪的追究和对社会秩序的追求必须考虑从根本上排除法律对于社会基础关系和社会基本群体的损害,否则,法治发展只会适得其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了强制亲属作证带来的弊病,主张确立亲属特免权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亲属证人拒绝到庭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法律实施的有效性,更反映了证人对现行作证制度的不满。同时像赵作海、邱兴华案这样由于亲属特免权缺失而发生的专门机
16、关强制亲属作证甚至强迫作伪证、暴力取证的“冤假错案”对社会和民众造成的消极影响和信任危机难以弥补。在法律层面为亲属证人设定特免权作为强制作证义务的例外,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明确确立亲属特免权制度,已是当务之急。本文试图理清亲属特免权的基本理念、考察其演变历史、论证亲属特免权的理论基础、分析确立中国亲属特免权制度的现存条件与动向,最后在制度构建方面提出建议。第一章 纵向维度:中国与西方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一、亲属特免权制度概述要弄清亲属特免权的概念,首先必须明确特免权的含义。特免权的概念来自国外,英文表述为“privilege”,根据朗文法律词典,它有两种含义:一是某些人基于其身份如议员而
17、享有的一项特别权利、例外或者豁免权;二是证人拒绝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回答问题所依据的某项证据规则 L.B. Curzon and P.H. Richards: The Longman Dictionary of Law (7th edition), 法律出版社, 2007年10月第1版,第462页。在证据法的视野下,特免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业务关系、公务关系或者其他法定的原因而享有的免于提供或不允许他人提供证言或者其他受保护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参见吴丹红:特免权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16页。因此具体到亲属特免权,就是指在法律规定情形下,基于亲属关
18、系而享有的免于提供或不允许他人提供证言或者其他受保护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参见李慧:亲属特免权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笔者有必要说明的是:一、亲属特免权的主体是亲属,而亲属既是一种身份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并且亲属并不必须为证人,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亲属也享有特免权;二、亲属特免权的内容既包括亲属自己免于提供证言或其他信息资料,也包括亲属不允许他人提供证言或其他信息资料,例如亲属藏匿犯罪嫌疑人不让他人发现的情况,因此“亲属拒绝作证权”、“亲属证言特免权”或“亲属作证特免权”等描述都无法全面表达亲属特免权的完整含义;三、亲属特免权在性质上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这就意味着亲属特免
19、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权利主体可以选择,这就与后文将要论述的以义务为本位的“容隐制”、“亲亲相隐”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四、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亲属特免权的存在也意味着侦查、检察、法院等采证机关有义务保障该权利的行使:不但不能强迫亲属作证,而且还有使亲属知晓该权利的告知义务。为了加强研究的针对性,本文不讨论亲属特免权中亲属不允许他人提供证言或信息的情况,而仅论述亲属自身免于提供证言或受保护信息资料的权利,或称“亲属间作证特免权” 参见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242页。作证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每个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亲属特免权和其他特免权一样,是作
20、证义务的例外,体现了法律对于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具体到亲属特免权,则是法律对亲情关系、家庭人伦价值的让步,也是证人私权利对抗国家公权力的一道屏障。然而,亲属特免权并非自始就存在,考察期历史渊源不难发现,它实质发源于古代的亲属容隐制度。二、中国古代亲属容隐制虽然在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中亲属特免权空缺,但是曾经的亲属容隐在极端注重伦常纲纪的中国社会持续了二千余年,形成了具有我国传统特色的“亲属容隐制”。严格来说,我国古代的亲属容隐制度设定的仅是容隐义务,其表现形式和实质远不同于当下意义的亲属特免权,但其实际价值却并非一句“封建主义糟粕”即可摒弃的。考察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的历史演变,理解“屈法以伸
21、伦理”的历史内涵,对于研究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亲属特免权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一)先秦“父子相隐”的观念我国的亲属容隐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论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可见,孔子所认为的“直躬者”乃是隐匿父亲罪行的儿子,即在以礼率法、以伦理屈法的儒家经典思想体系中,孝道为先的“直”、宗法伦理意义上的“直”才是真正的正直。自此,“子为父隐”成为了一项之后两千多年一直被沿用的伦理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孟子,将“父子相隐”这一
22、思想原则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孟子的学生桃应曾问孟子:“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孟子尽心 上,山西古籍出版社 1999年版,第45页孟子认为舜可以放弃天下,并不惜超越国家的司法程序,带着父亲逃跑,以此明孝。可见,孟子进一步确认了“子为父隐”,更明确了应循伦理之纲,维护人性之本应当高于遵守国法之束。(二)成文法上的“亲亲相隐”制度汉武帝时,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三纲
23、五常伦理体系成为宗法伦理思想之核心。汉宣帝时,“亲亲得相首匿”以法令的形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宣帝地节四年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乱,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中华书局 1962年版,第78页该条文将亲属相隐看作是人类的“天性”与本能,至此,古代亲属容隐制度在道德和法制上真正确立。此后,历代刑律均遵循“亲亲相隐”的原则,至唐代,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已成为全面、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唐律名例律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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