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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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党支部议事规则12、行政议事规则23、政务公开实施细则34、员工考勤制度及假期管理暂行规定65、员工奖惩办法86、临聘人员管理办法107、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138、财务管理办法149、办文制度2010、科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2111、质量控制管理办法2212、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制度2513、科研管理办法2714、人员培训管理办法4015、实习生管理制度4416、车辆管理制度4617、固定资产管理办法4918、采购管理办法5219、安全生产责任制6220、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6620、信访、投诉处理制度7821、保密制度7922、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7923、档案管理制度83支委会
2、议议事规则(试行)01 单位罗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2 会议名称支委会议03 主持人党支部书记04 正式与会人员名单支委05 会议记录人员组织委员06 会议通知送达时限提前 1 个工作日07 须到会人数比例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08 决策形式少数服从多数09 通过比例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10 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1、学习中央、省、市、区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区卫生局党委的 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2、研究支委的分工及调整;3、研究支部党建工作、发展新党员及对党员的奖惩等工作;4、研究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及工、青、妇工作;5、研究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6、研究中心临时重大决策;7
3、、其他须由支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01 单位罗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2 会议名称主任办公会议03 主持人主任04 正式与会人员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05 固定列席人员办公室主任06 邀请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提出,报主任审定。07 会议记录人员办公室主任08 会议通知送达时限提前 1 个工作日09 须到会人数比例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10 决策形式主任最后决定11 通过比例实行逐项表决制,表决结果作为参考,会议决议以主持人最后 决定意见为准。12 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1、学习中央、省、市、区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区卫生局的重大决策和 工
4、作部署;2、研究行政领导的分工及调整问题;3、研究需要向区卫生局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领导请示、报告的专项工作情况和重 要调研情况;4、研究中心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完善等问题;5、研究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6、研究重点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7、研究科室设置、撤并、增减;8、讨论财务预决算及大型设备购置等问题;9、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任免、录用、招聘、退休、辞退、辞职、离职,三 个月以上离职学习培训事项,内部岗位交流及其他有关人事管理的问题;10、研究应急重大决策;11、审定向上级汇报重要材料;12、其他重大问题。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为 进 一 步 加 强 中 心 民
5、主 管 理 ,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 根 据 深 圳 市 卫 生 系 统 院 ( 所 、 站 、 校 ) 务 公 开 实 施 细 则 ( 深 卫 发 2 0 0 1 4 号 ) 和 区 卫 生 局 的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中 心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 机 构 与 职 责成 立 中 心 政 务 公 开 协 调 小 组 。 协 调 小 组 由 工 会 主 席 任 组 长 , 成 员 由 职 代 会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选 举 产 生 , 任 期 与 职 代 会 相 同 。 协 调 小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依 据 本
6、细 则 对 政 务 公 开 工 作 进 行 协 调 和 监 督 。 中 心 行 政 班 子 对 应 予 公 开 的 中 心 政 务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 开 。二 、 中 心 政 务 公 开 的 内 容 及 责 任 部 门 行 政 管 理 ( 办 公 室 负 责 )1 、 中 心 发 展 规 划 、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工 作 总 结 。2 、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3 、 对 社 会 的 承 诺 : 承 诺 项 目 和 内 容 ; 办 理 程 序 ; 办 理 和 答 复 期 限 。4 、 上 级 下 发 的 关 于 中 心 管 理 的 文 件 或 制 度 性 规 定 。
7、 人 事 管 理 ( 办 公 室 负 责 )5 、 干 部 职 工 评 先 和 调 晋 级 :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 评 定 程 序 ; 评 定 结 果 。6 、 职 称 评 聘 :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及 中 心 职 数 ; 任 职 资 格 与 实 绩 ; 评 聘 结 果 。7 、 年 度 考 核 及 奖 惩 :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及 考 核 程 序 ; 考 核 结 果 ; 上 级 及 本 中 心 的 奖 惩 。8 、 接 收 、 安 排 借 聘 人 员 ( 包 括 临 时 工 ): 接 收 、 借 聘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 岗 位 安 排 或
8、流 向 情 况 。9 、 中 层 干 部 任 免 及 后 备 干 部 管 理 : 中 层 干 部 领 导 职 数 ; 中 层 干 部 任 免 及 后 备 干 部 推 荐 程 序 ; 中 层 干 部 任 免 及 后 备 干 部 推 荐 群 众测 评 意 见 ( 或 测 评 票 数 )。 财 务 管 理 ( 财 务 科 负 责 )1 0 、 财 务 收 支 : 半 年 、 年 度 总 收 入 及 主 要 收 入 项 目 ( 含 创 收 部 分 ); 半 年 、 年 度 总 支 出 及 主 要 支 出 项 目 ; 财 务 管 理 和 审 批 制 度 ; 财 务 审 计 结 果 。1 1 、 奖 金
9、及 福 利 、 津 贴 等 的 发 放 : 发 放 标 准 ; 发 放 对 象 及 金 额 ; 金 额 计 算 的 依 据 。 后 勤 管 理 ( 总 务 科 负 责 )1 2 、 房 屋 出 租 : 承 租 确 定 方 式 及 合 同 文 本 ; 租 金 标 准 ; 租 金 收 入 情 况 ; 租 金 收 入 用 途 。1 3 、 基 建 维 修 项 目 : 立 项 过 程 ; 招 标 情 况 ; 经 费 来 源 及 使 用 情 况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及 预 结 算 审 核 情 况 。1 4 、 重 大 设 备 ( 1 0 万 元 以 上 ) 购 置 : 购 置 原 因 ; 招 标
10、 情 况 ;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 质 量 保 证 情 况 。1 5 、 招 投 标 药 品 、 卫 生 材 料 : 招 投 标 目 录 ; 招 投 标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招 投 标 结 果 。1 6 、 非 招 投 标 药 品 、 卫 生 材 料 : 目 录 ; 采 购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和 岗 位 轮 换 情 况 ; 采 购 量 及 主 要 进 货 渠 道 。1 7 、 住 房 ( 周 转 房 ) 分 配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对 象 资 格 ; 个 人 打 分 情 况 ; 住 房 分 配 结 果 。1 8 、 职 工 饭 堂 收 支 : 每 月 向 职 工
11、 公 开 。 其 他 方 面 ( 办 公 室 负 责 )1 9 、 中 心 领 导 廉 政 自 律 情 况 。2 0 、 重 大 成 果 ( 包 括 业 务 建 设 方 面 取 得 的 重 大 成 果 及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方 面 取 得 的 主 要 成 绩 )。2 1 、 其 它 需 公 开 的 中 心 政 务 事 项 。 三 、 政 务 公 开 的 形 式根 据 政 务 性 质 的 不 同 , 分 别 通 过 以 下 形 式 实 施 政 务 公 开 :1 、 重 大 事 项 应 向 职 代 会 或 职 工 大 会 报 告 , 并 进 行 表 决 决 定 。2 、需 公 开 征 求 意
12、 见 的 政 务 向 职 代 会 或 职 工 大 会 通 报 ,或 在 中 心 局 域 网 上 公 布 。3 、在 中 心 局 域 网 开 辟 中 心 政 务 公 开 专 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公 布 心 中 政 务 的 有 关 情 况 。4 、 对 需 要 向 社 会 公 开 的 中 心 政 务 , 可 采 取 书 面 通 知 等 形 式 进 行 。5 、 设 立 热 线 电 话 ( 2 5 5 3 7 1 9 2 ), 及 时 答 复 干 部 职 工 及 社 会 群 众 对 中 心 政 务 问 题 的 质 询 。四 、 中 心 政 务 公 开 的 程 序1 、 中 心 发 展
13、规 划 、 工 作 计 划 、 改 革 措 施 、 规 章 制 度 , 一 般 由 办 公 室 组 织 草 拟 , 中 心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 交 职 代 会 或 职 工 大 会 通 过 。2 、评 先 晋 级 :先 向 干 部 职 工 传 达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组 织 做 好( 个 人 或 集 体 ) 工 作 总 结 , 根 据 名 额 由 科 室 或 部 门 提 出 推 荐 名 单 , 报 中 心 办 公 会 或 党 支 部 讨 论 通 过 。3 、 职 称 评 聘 : 先 组 织 干 部 职 工 学 习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 然 后 由 专 业 技
14、术 人 员 个 人 申 报 、 述 职 、 评 聘 小 组 评 议 , 结 果 在 公 布 栏 公 布 , 征 求 意 见 后 上 报 。4 、 人 事 调 整 : 内 部 人 事 调 整 由 中 心 主 任 提 出 方 案 , 办 公 会 讨 论 决 定 , 报 党 支 部 同 意 后 向 职 工 宣 布 ; 调 入 ( 借 聘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由 中 心 主 任 或 有 关 业 务 科 室 提 议 ,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确 定 推 荐 名 单 , 报 卫 生 局 考 核 、 审 核 , 聘 用 临 时 工 由 办 公 会 讨 论 决 定 , 向 干 部 职 工 通 报 。
15、5 、 出 租 屋 、 基 建 维 修 、 重 大 设 备 购 置 及 重 要 合 同 签 订 等 事 项 , 有 需 要 时 应 提 交 职 代 会 或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事 后 向 干 部 职 工 通 报 。6 、 住 房 ( 周 转 房 ) 分 配 : 有 关 人 员 提 出 书 面 分 房 申 请 , 单 位 公 布 申 请 分 房 人 员 的 资 格 情 况 , 分 房 小 组 审 查 资 格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打 分 ,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确 定 分 房 对 象 , 公 布 无 异 议 后 , 确 定 分 房 名 单 。7 、 财 务 收 支
16、 : 每 年 初 , 由 中 心 主 任 向 职 代 会 提 交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预 算 , 经 职 代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执 行 ; 财 务 科 每 月 向 中 心 办 公 会 报 告 经 费 收 支 情 况 , 每 半 年 组 织 审 计 小 组 人 员 进 行 帐 目 审 计 , 第 二 年 初 , 中 心 主 任 要 向 职 代 会 报 告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决 算 情 况 。8 、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情 况 : 每 年 底 , 由 中 心 领 导 个 人 向 职 工 代 表 或 全 体 干 部 职 工 报 告 自 己 廉 洁 自 律 的 情
17、况 ,接 受 质 询 并 做 出 解 释 说 明 。员工考勤制度及假期管理暂行规定根 据 关 于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假 期 待 遇 问 题 的 规 定 和 ( 粤 人 薪 1 9 9 6 1 9 号 ) 和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 广 东 省 劳 动 厅 、 广 东 省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局 关 于 机 关 、 企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生 育 子 女 期 间 有 关 假 期 的 规 定 ( 粤 人 薪 1 9 9 7 5 号 、 粤 劳 薪 1 9 9 7 2 3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中 心 实
18、 际 , 制 定 本 暂 行 规 定 。一 、 假 期 的 种 类 及 规 定 工 龄 假1 、 参 加 工 作 满 一 年 未 满 五 年 者 , 每 年 可 休 假 五 天 ;2 、 参 加 工 作 满 五 年 未 满 十 年 者 , 每 年 可 休 假 七 天 ;3 、 工 作 满 十 年 未 满 二 十 年 者 , 每 年 可 休 假 十 天 ;4 、 参 加 工 作 满 二 十 年 以 上 者 , 每 年 可 休 假 十 四 天 ;5 、 未 休 完 工 龄 假 的 , 不 得 请 事 假 。 婚 假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三 个 月 内 , 可 享 受 婚 假 三 天 ;
19、晚 婚 者 享 受 婚 假 十 三 天 。 丧 假 : 工 作 人 员 的 配 偶 、 直 系 亲 属 、 岳 父 母 或 公 婆 死 亡 , 给 予 丧 假 5 天 。 计 划 生 育 假1 、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年 龄 的 产 妇 , 产 假 为 9 0 天 , 晚 育 者 增 加 1 5 天 , 在 产 假 期 间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证 者 , 增 加 3 5 天 , 剖 宫 产 另 增 加 3 0 天 , 若 为 多 胞 胎 ,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 增 加 1 5 天 。 产 妇 应 一 次 休 完 产 假 , 不 能 分 期 使 用 。男 方 陪 护 假 1
20、0 天 ( 在 小 孩 出 生 后 三 个 月 内 没 有 按 规 定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优 待 证 的 , 已 休 的 陪 护 假 作 事 假 处 理 ) 。产 假 为 连 续 计 算 ( 含 节 假 日 ) 。2 、 女 职 工 怀 孕 不 满 四 个 月 流 产 的 , 根 据 医 生 意 见 , 给 予 十 五 天 至 三 十 天 的 计 生 假 ; 怀 孕 满 四 个 月 以 上 流 产 的 , 给 予 四 十 二 天 计 生 假 。3 、 施 行 节 育 手 术 假 期 :( 1 ) 人 工 流 产 假 十 四 天 ;( 2 ) 放 置 宫 内 节 育 器 休 假 三 天 ;
21、( 3 ) 人 流 同 时 放 置 宫 内 节 育 器 休 假 十 七 天 ;( 4 ) 人 流 同 时 结 扎 输 卵 管 休 假 三 十 五 天 ;( 5 ) 中 期 引 产 休 假 三 十 天 ;( 6 ) 中 期 引 产 同 时 结 扎 输 卵 管 休 假 五 十 一 天 ;( 7 ) 女 性 输 卵 管 结 扎 ( 刀 扎 ) 休 假 二 十 一 天 ;( 8 ) 男 性 输 精 管 结 扎 ( 刀 扎 ) 休 假 七 天 。 病 假病 假 须 出 具 医 院 证 明 , 凡 一 年 内 请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四 十 五 天 者 , 则 不 再 享 受 工 龄 假 待 遇 。
22、如 在 休 完 工 龄 假 后 再 请 病 假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者 , 则 下 一 年 不 再 享 受 工 休 假 待 遇 。如 病 假 超 过 两 个 月 , 按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病 假 期 间 生 活 待 遇 的 规 定 执 行 。 事 假 : 无 特 殊 原 因 一 次 事 假 不 得 超 过 十 天 , 一 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天 。 确 实 需 要 请 长 假 ( 如 出 国 探 亲 ) , 按 有 关 规 定 扣 除 工 资 。 补 休 假 : 晚 上 或 节 假 日 加 班 的 , 可 以 补 休 假 , 如 领 取 加 班 费 则 不 补
23、 假 , 补 休 假 不 能 累 计 , 必 须 在 第 二 个 月 内 补 休 完 。 临 聘 人 员 假 期 规 定 : 临 聘 人 员 按 规 定 享 受 婚 假 、 丧 假 和 计 划 生 育 假 ,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满 两 年 以 上 可 享 受 五 天 工 休 假 。今 后 如 果 上 级 另 有 新 规 定 , 将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二 、 假 期 待 遇病 假 、 事 假 按 天 计 扣 除 绩 效 工 资 。工 龄 假 、 婚 假 、 丧 假 、 计 划 生 育 假 不 扣 绩 效 工 资 。 临 聘 人 员 休 产 假 不 发 绩 效 工 资 。三 、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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