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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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
2、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
3、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
4、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其他有关职责。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测算并在必要时调整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定期审议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
5、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六)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七)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八)其他有关职责。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范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第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向股
6、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
7、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应当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相互影响与转换的基础上,确定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
8、策和程序应当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整体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现金流管理。(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三)流动性风险限额。(四)负债和融资管理。(五)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六)压力测试。(七)应急计划。(八)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九)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十)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9、。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确保资产负债错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内、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具有与自身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并具备
10、充分的外部市场融资能力。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完整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应当至少涵盖以下内容:(一)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二)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三)对重要币种现金流的单独测算分析。(四)代理、清算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包括现金流缺口在内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对银行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情况进行前瞻性分析。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审慎合理的假设前提,定期对
11、各项假设前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及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并建立适当的预警指标体系。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快速增长,风险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三)货币错配程度增加。(四)负债平均期限下降。(五)多次接近或违反内部限额和监管标准。(六)特定业务或产品发展趋势下降或风险增加。(七)银行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显著恶化。(八)负面的公众报道。(九)信用评级下调。(十)股票价格下降或债务成本上升。(十一)批发和零售融资成本上
12、升。(十二)交易对手要求增加额外的担保或拒绝进行新交易。(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十四)零售存款大量流失。(十五)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确定各项流动性风险管理限额,包括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融资和交易限额等。(二)制定和调整限额的授权制度和审批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三)对限额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四)超限额情况应当依规定程序得到事前审
13、批,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进行调查并合理问责,对超限额情况的审批和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商业银行实施融资管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负债的提高表内外负债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押品、融资市场等的分散化程度,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二)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检验市场融资能力。(三)加强对融资抵押品的管理,准确计量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资产数额,评估资产的抵押能力,提高通过抵押融资迅速获取资金的能力。(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价格等重要指
14、标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银行外部市场融资能力的影响。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设立适当的日间流动性风险指标,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满足正常及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需求。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应当与其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至少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加大压力测试频度。(二)压力测试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针对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三)压力测试的假设情景应
15、当审慎合理,对假设理由应当进行详细说明。(四)应当明确抵御流动性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应当不低于一个月。(五)压力测试应当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压力情景对各项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必要时,应当针对各风险要素的相互作用实施多轮压力测试。(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银行或市场流动性危机,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七)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必要时应当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并具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抵御流动性压力。(八)测算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确定风险限额、制定业
16、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其市场影响力,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至少应当包括银行评级被大幅降低的情况。(二)明确董事会、高管层及各部门在应急计划实施中的权限和职责。(三)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和负债方应急措施,列明压力情况下的应急资金来源和量化信息,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可靠、充分。(四)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
17、于受到流动性转移限制影响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五)至少每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并不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六)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应当加强与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沟通,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与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确保其满足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和资金流出需要。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使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获取资金时没有法律、监管和操作上的障碍。(二)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可交易性及变现程度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具有足够
18、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时期出售资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大检验频度。(三)制定明确的书面制度,确保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拥有实际控制权。其他部门动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额度,应当事前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商业银行无论采用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都应当确保对集团层面、法人层面和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融资和交易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
19、债集中度对流动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负债,减少压力情景下的风险传递。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资本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并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对其他币种的流动性风险可以进行合并管理。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四
20、节 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以下功能:(一)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期限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二)按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根据需要加大监测频率。(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控制。(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价值和构成的监测。(六)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情况。第三章 流动性风
21、险监管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标准。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其计算公式为: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100%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特征,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容易、快速变现的资产。 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日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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