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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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620929 【实施日期】 19620929 【章名】 全文 一、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建铁路基层流动施工单位的职工长年随工程在外流动施工期间,工作条件较为艰苦,生活费用较大的需要,所给予的一种补贴。 二、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铁路基层流动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实习生、练习生、学徒工)。 三、津贴标准:(表略)。 四、津贴发给范围: 、对直接从事流动施工工作的工程段(原工区)或分队职工,按第一类津贴标准发给。 、对随工程流动的直接领导施工的工程处或工程段、队(相当于工程处)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职工,按第二类津贴标准
2、发给。 、新建铁路在临时管理期间,由于生活条件、尚未改变对临时管理的职工,可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正式交付营之次月起应停止发给。 、随工程流动的各级机构,在转移工地时,暂留守在原工作地的职工,原享受的流动施工津贴一律按第二类津贴标准发给。对留守在固定基地的职工不发给此项津贴。 、对属于较长期固定性的单位,如工程局机关及直属医院、学校、印刷厂(所)、临时管理处(科)以及机械经租站、机械修配厂、制木厂、材料厂等单位的职工,一律不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但上述单位职工赴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或出差时,在现场工作或出差期间应分别支给流动施工津贴或出差津贴(对机械经租站、机械修配厂的工人,随机械出租在现场工作期间
3、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五、津贴发给办法: 、此项津贴自职工到工地或工作地之次日起到离开工地或工作地之前日止,按实际工作日数发给。转移工地的行程期间按出差办理,不再支给此项津贴。 、职工因工负伤在原基层施工单位治疗休养期间、原享有的流动施工津贴可按同班(组)其它职工正常工作日数发给。离开原工作地到外地治疗休养的,应停发津贴。 、在工地进行经验交流时,津贴可按应享受的日数发给。 、前述、项以外的情况(如正日的:停工、请各种有薪假、无薪假以及入学等),一律不发此项津贴。 、享有流动施工津贴的职工,到实行流动施工津贴单位助勤时,按其担任工作,按照被助勤单位的标准发给流动施工津贴,不再发给助勤津贴。如到
4、无流动施工津贴单位助勤时,发给助勤津贴,不再发给流动施工津贴。 六、凡是由流动施工单位调到其他不实行此项津贴的单位工作时,应从调离之时起停发此项津贴,新单位一律不得予以保留或作其他处理。 七、凡是按工资或工资百分比计算的待遇,不得包括此项津贴。 八、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统一由铁道部修改公布之;解释权授予劳动工资局。各局补充细则,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必须事前报部批准后实行。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770624 【实施日期】 19770624 【章名】 通知 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性大,劳动条件差,而且经
5、常远离基地施工,职工同家属两地生活,生活费用加大。为了适当补贴由于流动施工而增加的额外开支,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适应流动施工的特点,以利国家建设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这个办法已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本着从紧从严的精神研究执行。 实行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必须在当地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深入揭批“四人帮”,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认真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在实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望及时告诉我们。 【名称】 附: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 【题注】 【章名】 全文 一、建筑安装企业流动性大,
6、施工分散,露天作业,劳动条件比较艰苦。职工同家属长期两地分居,生活费用增大。为了关心职工生活,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补贴职工由于流动施工而增加的额外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离开城市或基地到远郊区和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实行流动施工津贴。本津贴分两种:第一种,每人每天两角,适用于到远郊区(县)施工的单位;第二种,每人每天三角,适用于到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单位。施工工程结束,返回城市或基地后,应即停发本津贴。 原有津贴标准高于本规定的,新进职工一律按新标准发给。 三、本津贴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建筑安装企业的正式职工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临时工。民工和亦工亦农人员不实行本
7、办法。 四、本津贴按在施工工地实际出勤天数发给。但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可以照发。 凡享受本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性质相同的其他津贴。 五、本津贴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实行本津贴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六、各省、市、自治区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可会同劳动部门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建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关于公司推荐到被投资单位任职人员施工现场交通生活补贴发放相关事宜的通知发表日期:2008年5月12日 编辑:admin 有322位读者读过此文岷电人200827号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根据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8、下称“公司”)2008年第三期总经理办公会纪要精神,考虑到公司推荐到被投资单位任职人员(下称“任职人员”)施工现场环境艰苦,公司作为被投资单位股东原则同意发放施工现场交通生活补贴(下称“补贴”)。现将任职人员补贴发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费用来源:被投资单位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补贴费用相关事宜的,该费用由被投资单位承担;审议未通过补贴费用相关事宜的,则任职人员的补贴费用由公司承担。请公司推荐并经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举担任的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尽快依法提请被投资单位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被投资单位补贴费用相关事宜,并将相关会议决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总经理工作部备案,以便公司
9、决定补贴费用的来源及发放方式。二、由公司承担补贴费用的任职人员补贴标准:(一)每月补贴基数:中级管理岗位员工800元/月人,初级管理岗位员工600元/月人,普通级岗位员工400元/月人。(二)任职人员补贴综合考核系数详见附件。(三)按照任职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实际天数计发补贴。三、补贴费用报销程序及要求:(一)公司承担补贴费用的任职人员,应根据其考勤记录按季度凭合法的交通、餐饮票据在限额内报销,由公司推荐并经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举担任的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复核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公司承担补贴费用的任职人员在报销补贴费用时,须将其考勤纪录一并报公司总经
10、理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备案。(二)由公司推荐并经被投资单位股东会、董事会依法选举担任的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负责。如因考勤记录不真实造成多发补贴费用的,则多发的补贴费用由上述被投资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自行承担。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岗位、岗级、解聘职务等。四、适用范围:本通知仅适用于施工期间理县九加一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汶川浙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以及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的任职人员。附件:任职人员补贴综合考核系数表二00八年五月八日 “岷电人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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