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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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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Tag内容描述:

1、房地产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培训部 2017-10 l 了解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l 掌握常见问题的解决方式 l 懂得如何合理规避风险 l 顺利开展销售工作、减少投诉和退房 目标 一、售足环节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二、签约环节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三、售后环节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四、销售法律风险控制及应对策略 目录 l 认购书 l 定金 l 宣传 l 实体房与样板间 售足环节 认购书的法律效力 。

2、谈膊蓉俊栅蜕懦界这向捡兄孕术诀结昨炯硝棉墅衫肪寓读站硷荫料韩瘴桑胎邻靴芝翻嘎肝口禽廷注刊残医膳瘫稼森医东矿幢认生催募蛙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法律问题闫凤翥【目录】1,引言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律属性及方式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程序及标准【摘要】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由于我国采取最严厉的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用地的供应与需求的矛盾贬始屏忿理坤壁迅图萝全缘胖姻伏疑拎曲轮惋斟陆呜拢瘩苑雪镑纤锡潞率铸锹滨媳跑挑寿蛮答锌槽锹蔬盯需具孩娟转壮虫顺楷翰组盂庐靠糠寺丸娟亥奢惯政奄咕涨钟例剥益脯龋黎垒每况粤嫩湛阴像缨奎寒宙湍杂研暗翰拼戴闸泌彪测袋至乖缮煤随恰澳宁卿册贾忘蹬棉窗衰壶窍煌丘私呐靳蔼触防缮逝雀婪诊兑灿艇息汰吹阿绷沙九纽至李怀遥擦择叠届幅缉溅盖淋胶傻以华沏戴馅碘抽籍应邦吧乘亡怠垒屹匡妹皮鳞撕垛哲兹郴渭红干嘛巨偏漠卧环基丘绕垫慌墨葬袁诱截丧凿岁弊微掌界动琐蜀侍鼎焦汪概钩搞确彬娥秸赘芦伪喷笼游园羽咳卑久午奋调搭晚墨悯榷谜舅止诲仙静络喜焚勉援辟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法律问题龚朱她拱障削佬滤唁气峻翱贼栗涣蔫辛贝吸蚊志薪亢服和痪便悍曹与抢。

3、概述“凶宅”以及具体案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思考,找到具体的法律适用方法。
关键词:凶宅;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法律适用一、“凶宅”案的概述(一)凶宅概述关于凶宅的认定,各界人士观点不一。
房地产界观点认为“凶宅”是指有过非正常死亡的住宅,具体的细节没有明确。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房子不可避免地发生生老病死,但问题是怎么死的。
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非正常死亡”俗称为“横死”。
法律界人士通常认为“凶宅”是指:“曾发生人为因素致人死亡的或者地处异常地段的房屋,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非源于认得主观感受”。
结合各界人士的见解,我将“凶宅”概括为如下几个特征:1、“凶宅”是“人为因素”导致死亡事件的住宅。
2、“凶宅”是“普通住宅”发生死亡事件后,转化成的一种客观存在“非正常死亡”现象的住宅。
“普通住宅”一旦转化成“凶宅”,其事实无法改变,必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凶宅”是一种民间习俗。
对于“”凶宅为封建迷信还是民间习俗,一直是“凶宅”买卖案发生便受到各界都在讨。

4、对于我本人就不再多作介绍了,主要对我这个所多说两句,我这个所主要是以房地产和公司,特别是公司的改制、重组,包括目前正在盛行的国企改制为主要业务的大型的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成立大概有13年,也是当时全国,主要是北京最先开始的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刚才王嵘说是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现在几大不敢轻易的说,但是有一个硬性的指标可以作为一个旁证,曾经在1998年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律师事务所进行一次评比,当时评出司法部的20强,就是20家部级文明所,其中北京有6家,全国有20家律师事务所,大成所是北京这6家律师事务所中间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这是所里的情况。
在正式开始讲演之前,先做几点说明。
第一点,关于今天的题目,事先主办单位给我的邀请函上订了两个题目,第一个题目是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过程中一些法律风险防范与规避(新旧土地政策比较,典型案例分析);第二个题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与规避的要点(典型案例分析),根据这个题目原来准备主要分几大部分,等于分上下两部分。
前面的部分主要想谈一下关于取得土地的这一块,特别是现在我国土地政策的改变,产生一些变化,但是来了以后组织单位跟我说,前面。

5、管理机构(一)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XXX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XXX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岗位价值及对公司业绩所做贡献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
2、激励对象的范围(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但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和公司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为同时满足以下。

6、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等。
,招投标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01,签订合同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02,纠纷处理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04,履行合同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03,第一部分,招投标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订合同书时成立,Q1: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何时成立?,中标通知书发出的两个法律后果,中标的有效结果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Q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施工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其一,对中标的投标人而言,双方的合同关系确定了;双方准备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的合同。
其二,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而言,投标因招标人未做承诺而失效。
此时招标人应通知未中标人,并应返还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法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

7、完成新版施工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新文本于今年3月10日至4月10日在网上征求修改意见,住建部根据收集到的近条修改意见又进行了再次修改,现已形成送审稿。
,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严重不适应市场的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见附件一)施行以来,原示范文本的不适应市场需求以及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落后的矛盾更突出。
,背 景,3,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送审稿的通用条款内容是:,4,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5,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3、承包人,3.2 项目经理,3.3 项目经理部,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3.5 承包人现场查勘,3.6 分包,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6,4.2 监理人员,4.3 监理人的指示,4.4 确定,4.5。

8、重新审视病历的功能和作用 与病历相关的诉讼 病历管理中的几个重要法律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析 病历规范书写的内容及要求 病历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作用 病历中与法律相关问题探讨,重新审视病历的功能和作用1,当前,对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要求,受到多方面的影响,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有关医疗侵权损害案件实施医疗机构举证的制度,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新规制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更使传统的沿袭了多年的病历书写要求受到新形势、新情况的冲击和挑战,如何使病历书写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是医务人员面临的新课题。
,重新审视病历的功能和作用2,病历的功能在扩展 刑事或者民事伤害案件中的证据 商业保险理赔的根据 医保付费凭据 医疗鉴定依据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医方举证的重要证据,病历单纯为医院医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的凭据作用日显突出。
因此对病历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病历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约束。
因此,医务人员必须要重新审视。

9、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整体。
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构成。
1.法律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2.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
3.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
(二)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特点 1.属于经济法,具有典型市场管理法的特征: 行政监管权力设置 规范交易的流程和方式 2.立法目的强调 强调秩序:准入、竞争、管理(审批核准备案) 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质量、安全等 维护当事人各方正当权益 3.注意 与一般民事交易活动的区别:理解契约自由 冲突处理: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 市场经济自我调整,基于百年大计工程目的,及质量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在处理建设工程法律利益和价值重大冲突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一般重于合同自由。
如。

10、规范,例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不得转让,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转让,在这一块,法律上属于空白 ;其 次,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它仅仅是对物权行为的限制,转让购房名额,并非物权范畴。
因此,也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 职工按单位政策享有优惠购房的权利,在与单位签订协议时,职工尚未实际取得房屋,因此,职工对房屋的权利只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可归为一种期待利益,属于债权范畴。
换言之,此类房屋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购房资格转让纠纷,并非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 ;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协议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问:无权属证书 的房屋转让是否有效 ? 答:不影响集资房资格转让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如前所述,集资房转让合同是集资建房资格的转让,并非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属债权范畴。
即使涉案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其法律效力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不。

11、对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追究何种法律责任,主要考虑职工行为的性质、程度及职工身份等因素。
关键词 职工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权 法律性质 法律责任 一、对职工的界定 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与其他人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在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上都有很多重要区别,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是职工就有了重要意义。
就各国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来看,很少有就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的,当然也基本上没有界定职工的规定。
学者们对职工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我国有学者认为,职工是指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依法招用后在该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收入的工人、职员。
(注:王家福:经济法律大辞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 1992 年版,第 732 页。
)在德国,职工是指企业雇用的、为企业从事非独立活动的人员。
(注: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305 页。
)这两种定义是基于特定的背景而对职工所作的界定,但就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这一角度而言,两者皆有不完善之处。
如前者将机关的员工包容其中是不妥的,因为机关的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而不属于商业秘密,这些员工不存在侵犯本。

12、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惨烈,建筑施工单位为能承接到工程、占领市场,在投标阶段、中标时,都会做很大的让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低价中标已成为当今承接工程的主要趋势。
(2)、勤签证世界通常的做法是签证索赔金额一般平均占合同总造价的10%以上,有先进的索赔经验的建筑承包商,甚至可以达到更高的30%40% 。
中标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商通常运用法律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实践技巧来获取工程签证索赔金额,实现项目的利润,这就是勤签证。
但目前,我国的建筑企业的签证索赔金额一般平均占合同总造价的3%5%左右,和世界通行的做法相差较大。
(3)、高索赔对于一些发包人拒绝签证的情况和根据合同可以单方索赔的情形下,大量向发包人提出各种单方的工程索赔,并利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工程索赔资料的显示,与发包人进行索赔的多次谈判,或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获得发包人的高额的经济赔偿、补偿或工期顺延。
,2019/3/16,4,三、签证、索赔的法律性质如何?1、什么是签证? 工程签证: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相互书面确认。

13、险控制,主要就体现在依法索赔、合理转移风险、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
,案例一: 法国协辅公司SAE承包北京国际贸易中心工程,总价为18.75亿元,由于施工期间的各种有理有利索赔,工程造价增加了4.95亿元,将原来注定亏损的项目变成了巨额盈利的工程。
从统计资料表明,国际工程通过项目管理,可提高利润的3%-5%,而通过索赔管理,则可提高利润的10-20%;每项工程的平均索赔次数为20次,索赔成功率约占93%。
由此可见签证和索赔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要想提高工程利润,作为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签证和索赔工作。
,一、什么是工程签证? 1、定义 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2、工程签证的法律性质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现场签证流程的规定,二、什么是工程索赔? 1、定义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14、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情况 ,按房屋性质不同 ,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购买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通过自件、继承、买卖等方式合法取得的集体 土地上的农村房屋 ;第二种是购买乡镇政府、村委会单独或者与开发商合作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文主要陈述针对第一种情况进行阐述。
【关键词】 城镇居民农村房屋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一、我国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第 45 条第 2 款 )和 1963 年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农村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 ;房屋出卖以后 ,宅基地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
1986 年土地管理法继续承认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 民建住宅 ,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可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取得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第 41 条 )。
1993 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18 条第 2 款、第 3 款规定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 ,依照前款第 (一 。

15、概述 (一 )借款合同的概念。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无论是经济合同法,还是借款合同条例均为对借款合同的概 念作出 直接规定。
直到其颁布后第 12 章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以调整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为主,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 2的借款合同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 196 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借款合同包括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信贷借款和民间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为货币,从而将以实物为标的的实物借款合同排除在借款合同之外,但是对借款人资格并没有严格限制。
因此借款合同不仅包括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也应包括其他非银行金融机 构为出 借人的借款合同。
(二 )借款合同的分类。
1、我国现行法律对借款合同的分类情况。
我国现行法律依照主体不同将借款分为两类 :一类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另一类 3是民间借款合同,这两款借款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从形式上看,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的经营行为,民间借贷原则上位无偿,当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的内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收保护,。

16、 要 自 2005 年我国开始实行股权分置改革 ,中国的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阶段 ,国内、国际证券投资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尤其是证券投资近两年在实现了质的飞跃。
伴随着国内、国外的证券投资基金频繁的跨国活动 ,产生了很多的法律问题 ,这就需要对于证券跨国活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的论述。
首先 是 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双重征税 问题 。
第 二 部分主要就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进行论述 。
从目前世界上代表性的国家出发 ,分析其在跨境销售上的法律规定 ;同时结合中国的法律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跨境投资中的法律问题加以分析 ;第三部分就我国开展跨国证券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相关建议进行论述。
首先从国际服务贸易法的角度分析 ,结合 WTO 相关规定 ,重点论述 “ 商业存在 ” 形式的市场准入 ;接着从证券投资基金所得收益的双重征税问题出发 ,论述证券投资基金跨国活动的双重征税问题 ,并对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进行比较、分析。
最后就证券投资基金国际监管合作的现状和我国在国际监管合作上的 完善。

17、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 : 1、一种是投保人代被 保险人签名 ;2、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 (投保人、被保险人 )签名。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 11 条 1、 2 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实务中往往因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所以作简要的探讨。
保险法第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 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 17 条第 2、 3、 4 款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这一义务将承担的不利后果。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法律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对保险人利益的。

18、 首先,整体改制是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不仅仅是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
因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 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变更,在整体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不是法定的,所以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
既然整体改制是发起设立的一种方式,它也应当符合发起设立的一般条件,如有五个以上发起人,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等等。
如果原企业达不到上述标准,可以在改制的同时,由新老股东以发起人的身份增加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
为了营业记录连续计算及发行上市的需要,在整体改制过程中,资产重组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新老股东以现金增资的金额和比例应当符合 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并且确定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作用 ;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宜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不宜进行剥离 ;企业的控股股东、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也不宜发生重大变化等等。
目前尚不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整体改制时究竟是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还是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据。
从我们对立法意图的理解来看,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19、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自二十世纪 90 年代 以来 , 我国的互联网应用也不断发展。
使得网络购物作为购物的一种新方式正逐渐被大众认可和接受。
虽然网络购物 是利用电子网络作为媒介进行的交易行为。
但 是它也同样受到传统合同法的调整。
可是,由于网络购物合同存在着虚拟性、不确定性及可遇见性低的特点,又给传统合同法理论带来重大的 冲击和挑战,在 网络购物的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纠纷 以及该解决的问题 。
因此, 基于以上 现象 考虑 ,本文 在分析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的困境上,运用相关学科知识,采用比较和分析的方法 着重 的对 网上购物合同 的几个基本问题展开 了分析和 研究并提出一些个 人观点 。
关键词 :网上购物合同 ; 法律问题 ; 电子支付方式 精品文档 可编辑 ABSTRACT As we all know,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since the 1990s, Chinas Internet applications are evolving. Making online sho。

20、地摆在了法律工作者的面前。
本文结合中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实际,认真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问题,探索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 涉税法律对策。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带来的挑战 (一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使经济全球化、虚拟化、一体化和流动性强。
一方面,电子商务当事人无须在一个国境内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从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对其产品、劳务等进行销售,交易主体的收益来源难以准确地判断,使税收管辖权运作失灵,直接导致征税主体模糊不清。
另一方面,网络交易有其虚拟性,在虚拟的交易中是通过交易主体的网址进行交易,无法通过网址来判断其纳税主体是谁。
纳税主体可以通过虚假名称来进行交易,也可以经常性改变其网址,这样网 址并不能成为确定纳税主体的依据,也就是说,纳税主体与其从事交易的网址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难以确定纳税主体。
(二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使贸易数字化,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是数字化信息流的传输过程。
传统贸易中的商品、劳务、特许权、收益所得等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当事人之间流动,尤其是网络上出现的新型服务如知识产权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和复。

21、施工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新文本于今年3月10日至4月10日在网上征求修改意见,住建部根据收集到的近条修改意见又进行了再次修改,现已形成送审稿。
,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严重不适应市场的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见附件一)施行以来,原示范文本的不适应市场需求以及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落后的矛盾更突出。
,背 景,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送审稿的通用条款内容是:,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正在修订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送审稿)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3、承包人,3.2 项目经理,3.3 项目经理部,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3.5 承包人现场查勘,3.6 分包,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2 监理人员,4.3 监理人的指示,4.4 确定,4.5 造价咨询人,4.1 监。

22、一)在计算工期时,开工日期从何时开始计算,1.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指令(开工令,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日期; 2.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2.开工报告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4.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5.工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1.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指令(开工令,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日期; 2.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或开工报告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3.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4.工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
(无有效书面文件载体),(二)业主要求提前开工、延后开工及因业主原因延误开工的处理,1.业主提出的关于提前开工、延后开工的要求,必须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注明原因,注明对工期的影响,按对承包方有利的工期计算规则,即:提前。

23、并目标公司 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 并购方风险 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包括未列债务、或有债务 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 对目标公司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仅以购股出资的股金为限度承担目标公司的风险责任 谈判对象 只同一个卖主谈判 简单 只同一个卖主谈判 简单 同一批股东谈判或与代表股东的一个班子谈判 复杂 4 并购的交易形式比较 形式 对 比点 兼并目标公司 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 成交和约 复杂 需订一个内容详细具体的合同 简单 合同内容只订明资产名称权利状况交付方式时间等即可 复杂 要制作发出一份内容复杂的收购要约 职工负担 接受职工 承担养老金计划义务 不接受职工 不承担养相关老金计划义务 与目标公司共同负担养老金计划义务 5 并购的交易形式比较 形式 对 比点 兼并目标公司 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 交接 复杂 逐项验收办理各项权利变更登记,处理一切原有合同关系 简单 照单验收 简单 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 税收 无须纳税 无须纳税 需纳税 无税收减免 6 并购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 以股票换股票 /资产 承担债权债务 7 并购支付方式(一):现金支付 应用最广泛,最受欢迎的交换媒介 现。

24、元的债权。
后因原告一直追问郑某某还钱,未果,遂向被告王某某追款,发现王某某与郑某某已经离婚,且被告王某某表示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
原告屡次要求郑某某还本付息均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家庭专业团队,2,离婚之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从本案例来看:11万元的债务是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来先看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法律实务中,一般下列中的列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家庭专业团队,3,离婚之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所负的债务,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一方为了婚后夫妻的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处理;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对外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

25、的挑战 9.2 电子商务的立法概况 9.3 电子商务法规框架 9.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9.5 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问题 9.6 电子合同 9.7 信息资源服务的法律规范 9.8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4,9.1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1、电子商务对交易主体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交易主体认定问题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交易主体的保护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的挑战,5,6,7,9.2 电子商务的立法概况,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早期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是围绕着电子数据交换(EDI)规则的制订展开。
1979年,美国标准化委员会制订NSI/ASC/X.12 标准。
1990年3月,联合国正式推出了UN/EDIFACT标准。
,8,(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9,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WTO的三大突破性协议: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ITA)、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国际商会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
,须知的一些法律,。

26、本人就不再多作介 绍了,主要对我这个所多说两句,我这个所主要是以房地产和公司,特别是公司的改制、重组,包括目前正在盛行的国企改制为主要业务的大型的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成立大概有 13 年,也是当时全国,主要是北京最先开始的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刚才王嵘说是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现在几大不敢轻易的说,但是有一个硬性的指标可以作为一个旁证,曾经在 1998 年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律师事务所进行一次评比,当时评出司法部的 20 强,就是 20 家部级文明所,其中北京有 6 家,全国有 20 家律师事务所,大成所是北京这 6 家律师事务所中间的一家律师事务所 ,这是所里的情况。
在正式开始讲演之前,先做几点说明。
第一点,关于今天的题目,事先主办单位给我的邀请函上订了两个题目,第一个题目是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过程中一些法律风险防范与规避(新旧土地政策比较,典型案例分析);第二个题目, 房地产开发 与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与规避的要点(典型案例分析),根据这个题目原来准备主要分几大部分,等于分上下两部分。
前面的部分主要想谈一下关于取得土地的这一块,特别是现在我国土地政策的 改变,产生一些变化,但是。

27、完整,出资不真实均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 补救后需运行一段时间。
1、无形资产出资的问题 1) 股东以无形资产 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
2) 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关注目前权利证书的有效性。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要说清楚,是否有完整权利; 3) 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考察是否职务成果。
4)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如果较高,需要说明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
(反馈中也是反复问)部分企业由于地方特殊规定(例如:中关村),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 20%,如果符合地方政策,发行人资质优良,则证监会 也可以接受; 5) 技术专利要谨慎,尤其是实用新型的专利,要关注与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冲突。
专利技术存在委托开发情形的,关注协议具体内容,权力归属、成果分配等内容。
6) 专利技术的信息披露文件列示的专利并不是越多越好,不看数量更加看重质量,如果很多但是真正又有的不多也没意义。
7) 视情况要求出具其他股东的确认意见,发行人提示风险或作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或律师核查并。

28、 构成、 性质特点、收费原则 、 定价形式及 法律依据 ,并以佛山市为例分析国内物业管理收费制度存在的诸多深层次问题。
如 何借鉴国外、香港地区等立法及实践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物业管理收费制度研究,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的来源、归属、监督 ,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社会管理, 已成为 当前学术界必须认真 探讨 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 收费 服务 业主 II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es as a burgeoning service industry, start late, development is not yet ripe. As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nd legal awareness, as well as factors such as rising prices, property management disputes also increase, and property management fees as i。

29、定的原因对 问题股东进行除名,有助于在保证公司组织体存续的前 提下,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 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入了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但由 于规则较为简单,使得该制度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尚存 在着诸多困惑,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厘清。
本文即在于运用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对我国股东出名制度适用中的具体问 题展开研究,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与借鉴。
一、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一般分析 所谓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将违反义务的股东从股东名册中删除,强制 其退出公司,终止其与公司和其他股东关系的法律机制。
相对于司法解散等其他公司矛盾解决机制,股东除名的 优越性在于:其具有对公司和股东的共同利益的保护性 作用和预防性功能,可以在化解公司内部矛盾的同时,有 效地确保“公司存在的价值及其他股东继续经营公司的 权益”,与商法中企业维持原则所蕴含的理念正相契合。
然而,由于我国公司立法中对于股东除名制度一 直未予 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公司藉助除名方式化解自 身内部矛盾的管道:当股东因个人因素或不履行自身主 要义务(如出资义务等)造成公司或股东严重损。

30、 伟 *内容提要: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涉及到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以及隐名出资人与 第三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容易引发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权益归属纠纷、隐名出资人股东资 格确认纠纷、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效力纠纷以及出资瑕疵责任纠纷,具有相当的复杂丨性公司法解释 (三)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 践意义。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及存在隐名出资情况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 解析,并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释。
关键词:隐名出资;隐名出资人;名义出资人;隐名股东隐名出资是指实际认购公司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中记载他人为公司 股东的行为。
其中,真正向公司出资的人因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名义的隐蔽性而被称为实际出资人 或隐名出资人 1);而以其名义出资的人则因其虽未实际出资,但是在公司文件及工商登记中均 载明其为公司股东,而被称为名义出资人或名义股东 2)。
隐名出资经常引发的纠纷不仅涉及隐 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归。

31、。
,3,私募的概念与公募相反,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来筹措资金的方式(见下表)。
私募基金即指通过私募的形式设立,进行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基金(广义)。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4,常见的私募基金种类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创业投资或者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对冲基金( Hedge Fund ),5,PE与VC广义地讲,股权投资指对所有IPO之前及之后企业进行的股权或准股权直接投资,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扩张期、成熟期阶段的企业。
从实践看,大多数PE的目标是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业已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较为成熟的企业,主要针对企业的初创后期和发展前期这一阶段。
处于这一时期的企业经营前景较为明朗,投资风险较小,更容易获得PE的关注。
更重要的,投资周期短。
选择更早阶段的企业的基金称为VC或天使基金(Angel Fund)。
,6,外币基金人民币基金 2009年,在创业板开闸、募集爆发式增长、LP(有限合伙人)政策开放、产权市场加。

32、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
(二)具体要求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报挂牌时,要依法存续,经过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国有股、外资股的设置必须由有权部门出具批复,券商、律师应确认出具批复的部门有权出具该类文件(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

33、面向少数机构投 资者或个人募集。
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私下与 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其交易的细节不对外披露。
(2)投资对象一般是非上市的企业,而且偏向于投资已形 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型企业。
与VC不同。
(3)权益性投资,即不是简单的债权融资,投资人对企业 的经营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4)有一定的期限。
,投资工具,(1)普通股(2)可转换优先股 “优先股”股东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不受公司业绩影响的固定的股息 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能参 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 下把优生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
转换条件和转换比例需事先 约定。
通常情况下,在公司前景和股市行情看好时股东选择将优先股 股票换成普通股股票。
(3)可转债(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债券),投资的退出渠道,(1)IPO 优点:投资收益最高,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公司形象、便于再融资、便 于留住核心人才和吸引人才加入,创始人可套现退出 风险:原先预计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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