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事人对强制措施期限届满要求解除权作者:日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竭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强制措施Tag内容描述:
1、200个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强制措施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设计等级和质量标准。
对于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涉及到消防、防水、防雷、人防、节能、建筑用途及重大经济签证)等方面的变更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出具书面设计变更文件来确认外,还应经原审图机构重新审图。
2、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按规定(不少于30%)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填写、签章外,。
2、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 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
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 ;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
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 ;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并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
审查逮捕部门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
3、对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3、适用目的的特定性。
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即防止被适用对象可能实施的逃跑、藏匿或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及串供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就没有必要适用强制措施。
内容是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4、适用种类和程序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并且对每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期限等都有具体规定,适用时必须按法定的条件、程序及期限进行。
、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注:1、与“强制性措施”概念的比较(1)包容说:强制性措施包含强制措施(2)同一说:(3)并列说:强制性措施是指:讯问被告人、通缉、检查、搜查、勘验、扣押物证和书证等带有强制性的侦查方法。
2、对单位被告人的适用,二、强制措施适用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程序、期限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二)必要性原则(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力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
4、 1 关于对我国羁押性强制措施存在问题的研究及对策 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广泛使用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在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时,却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被羁押人不能申请中立的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查,从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前合法权利的保护。
本文试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现状入手,通过分析研究,建议建立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公开听证程序。
通过自愿、公开、辩论、持续听证的原则规范强制性超期羁押措施的应用,有效遏制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树立人权必须得到尊 重和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改革中国的刑事羁押制度,使得羁押的侵害性降到最低,是建设社会注意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论文摘要 :建立司法公开听证程序,来完善我国的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以达到加强人权保护、完善诉讼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羁押性强制措施 保障人权 司法救济公开听证程序 羁押就是指“司法机关将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
5、有强制性、具体性、可诉性、限权性、从属性和非制裁性六大法律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场合,以实现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适用于事态紧急的场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险;还可以适用于调查、取证或可能对相对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合,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
场合不同,目标追求的差异,使行政强制措施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根据所使用的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是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二种类型是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就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即时行动。
第三种类型是一般性强制措施。
一般性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是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或危害状态,或者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的需要,依照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容易引起。
6、制,质量、安全才得以保证,施工现场才得以安宁。
本着陋习重罚的原则制订本强制措施。
一、钢筋制安1、级钢筋错乱;钢筋移位超过10MM;擅自弯脚脚;弯钩平直部分长度不足10D;搭接锚固长度不足;绑扎跳扣、缺筋少箍。
罚款100元处。
2、22铁丝用于12以上钢筋绑扎;双向受力的钢筋跳扣绑扎;否则将罚款50元处。
人工挖孔桩钢筋笼质量不符合以下标准主筋间距10MM长度100MM笼箍筋间距20MM笼直径100MM。
罚款100元处。
3、钢筋绑扎必须严格执行“四五”制墙、柱最下面的第一个箍及剪力墙最下面的第一根水平筋,距楼地面不得大于50MM;现浇砼板边上第一根钢筋距板边不得大于50MM;现浇砼板受力钢筋应伸过墙、梁中心线50MM;主次梁交叉点(纵梁、横梁交叉点),梁的第一个箍筋距交叉点位置应50MM。
达不到以上质量要求,罚款50元处。
4、柱筋绑扎搭接的非连接区(基础顶面嵌固部位以上HN/楼面上及深底以下HN/6、HC、500MM。
)不准接头。
上下柱筋不一致时,上柱比下柱多的插入楼面以下柱LLE(钢筋绑。
7、安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及执行逮捕的权力,检察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自行决定逮捕及批准逮捕的权力,审判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决定逮捕的权力。
这样的立法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与西方法治国家有明显的不同,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一在上,立法上有上级结构的要立一一立的权力审机关。
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刑事诉讼的不同,公、检、法机关的要。
在上,公、检、法机关有的权力上CURRENCY1一“平行。
公安机关逮捕FI检察机关批准及检察机关自行决定的逮捕公安机关执行FL,机关自行决定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机关的权力行的,有”上的分。
在强制措施的体系上,体现出审前羁押的混同性。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措施。
在国家立法,强制的措施与审前候审的措施分,审前羁押FI特定的。